1:1复刻乐高玩具,销售金额高达11亿元,这起侵犯著作权案的判决生效了。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来临之际,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单位龙某公司、被告人陈树某、陈坤某等多人侵犯著作权案经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图片来源:东方IC

案件回放

被告人陈树某、陈坤某系兄弟,二人共同经营的龙某公司原在广东某地正常生产、销售玩具。机缘巧合下,二人发现乐高积木具有很好的销售空间和可观的利润,决定复刻乐高玩具积木进行销售。

2017年9月至11月,龙某公司已经因生产、销售乐高玩具产品的行为侵犯乐高公司权利,被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乐高公司所享有的系列玩具商品特有名称及特有装潢权益的行为”。但判决生效后,龙某公司不知悔改,仍继续复制、生产、销售乐高产品。

经查明事实,2016年1月至2022年8月,龙某公司在未得到乐高公司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设立设计部、工程部、物控部等多个部门,购买多款乐高公司发行的积木拼搭玩具产品作为样品,通过剥样(扫描)、计数、制模、注塑、移印等,对乐高积木颗粒进行1:1复制;并根据乐高产品拼砌说明书,调整部分拼搭步骤,复制完成龙某公司产品的拼搭说明书;复制乐高产品的外包装后将乐高产品外包装上的“LEGO”标识替换成龙某公司的品牌和标识,制作成龙某公司产品的外包装对外销售。

龙某公司生产、销售仿制前述乐高公司创作、发行的四十多个系列的积木拼搭玩具产品1600多款,销售金额共计11.13亿余元。

是否构成1:1复刻?

龙某公司采用1:1复刻乐高积木的方式生产玩具积木并对外销售,与乐高产品构成实质性相同。在案证据证实查扣的玩具积木中,按比例抽样的相应款式和乐高玩具产品经比对鉴定构成实质性相似;龙某公司生产的玩具积木外包装、说明书均与对应的乐高玩具的外包装、说明书基本一致,且相关人员的言辞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实龙某公司系按照1:1复刻乐高积木的方式生产玩具积木并对外销售,足以认定龙某公司生产、销售的玩具积木与乐高玩具产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如何判定涉案金额?

龙某公司财务人员记录、制作的财务资料详细记载了客户名称、出货日期、产品货号、包装方式、数量、单价、金额、每日合计数量及金额等信息,客观地反映了龙某公司销售侵权产品的数据,且统计资料上记载的产品货号,核算得出龙某公司对外销售的侵权产品货号共计为1690款,将该1690款的产品货号与案发后查扣的产品货号、电子文件中显示的产品货号进行比对,其中1636款侵权产品的货号一一对应,并对应有相应的乐高产品货号,该1636款侵权产品的销售金额合计为11.13亿余元,审计部门根据上述销售数据核算得出龙腾公司销售侵权产品的数值即11亿余元,客观、真实,应予采信。

最终,结合各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单位龙某公司罚金人民币六亿元,判处主犯被告人陈树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判处主犯被告人陈坤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判处其余各名从犯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四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相应的罚金。后被告单位龙某公司、被告人陈树某、陈坤某等人不服,提起上诉,一审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二审审理后,裁定维持原判,现原判已经生效

法官点评:

本案通过全面审查证据、准确定义侵权作品数量、抽样取证侦查方式合理性论证等手法,展现了对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深入调查、精准处理、准确认定的能力。黄浦区人民法院近年来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和震慑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为导向,持续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为辖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有效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文化建设的规范促进作用、市场经济发展的保护推动作用,增强社会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重视,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更加公正和有利的司法保护。

新民晚报记者 郭剑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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