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广播电视台前员工刘一兵

红星新闻记者丨刘木木发自贵阳

编辑丨张莉 责编丨冯玲玲

为报“救命之恩”,拯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李慧琴,贵阳的刘一兵和妻子徐丽,以及朋友胡军三人,承接了李慧琴欠文艳萍的一笔800万元债务。一年后,一份公开的司法材料显示,他们所承接的这笔债务,被当成集资诈骗受害事实及证据第43项,列入了李慧琴的一审刑事判决书中。

但这一在一审刑事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在二审判决书中被“剔除”。同时,《债务转让协议》上的债权人文艳萍,还将刘一兵、徐丽夫妇和他们的朋友胡军告上法庭。这场“特定债务”之争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官司,经过两轮的一审、二审、再审,至今持续近十年。

今年3月21日,贵州省高院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徐丽夫妇与胡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款,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对该判决,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已经依法受理刘一兵、徐丽的检察监督申请。

“我们的遭遇,就像现实版的‘东郭先生与狼’。”刘一兵称,他们是在李慧琴失去人身自由的情形下签订的协议,也是集资诈骗案受害者。

为解救被扣押“恩人”

夫妇签下《债务转让协议》

刘一兵、徐丽均年过六旬。刘一兵是贵州广播电视台专题部的前员工,上世纪90年代从电视台办理停薪留职,在商海获得成功。徐丽曾为贵阳市公安局民警,2007年病休。

时间回到2013年9月27日晚,贵阳市云岩区某别墅区,刘一兵夫妇刚吃完晚饭,突然听到一阵急促的敲门声。

“刘哥,有个事要求你。我们在你家门口!”敲门声响起时,刘一兵还接到了李慧琴男友的电话,央求他开门。

刘一兵回忆,他打开门,就看到李慧琴被他人押着下了她的卡宴车,其中一名女子,他后来才知道叫文艳萍。

李慧琴一进室内餐厅,就跪在刘一兵夫妇面前,“她一边哭一边说,哥,姐,救我,我现在欠别人钱。我问欠多少钱,欠的什么钱。她说欠了800万做工程的钱。她反复强调,不要报警。”

据刘一兵回忆,当时,李慧琴称只要有人担保,先放了她,她就可以去筹钱。刘一兵称,800万不是小数目。李慧琴称,她手上有一张别人欠她的500万的欠条,上边有李某签字,有红手印,可以反担保。刘一兵称,可他不认识借条上的人。

“当时我们说天晚了,明天再说。”刘一兵说,当晚一众约好,次日到贵山饭店去,继续商讨如何“把这事解决”。

刘一兵记得,第二天他与徐丽、胡军到贵山饭店时,李慧琴已被扣押在贵山饭店一个晚上,对方有当地知名地产商文伟和他的妻子牛丹、姐姐文艳萍,以及他们的律师等七八人,“前呼后拥的,他们说只要我们做担保,马上就把李慧琴放了。”

在这次见面上,刘一兵夫妇见到了那张500万的借条。刘一兵夫妇说,他们并不愿意介入这样的纠纷,但他们欠了李慧琴一个巨大的人情,有这份“情义”在,就不能对李慧琴的遭遇充耳不闻。考虑再三,刘一兵夫妇在文艳萍的律师准备好的一份《债务转让协议》上签了字。然后,文伟和文艳萍将李慧琴放走。

▲《债务转让协议》

签订于2013年9月28日的这份协议涉及甲、乙、丙三方。其中甲方是李慧琴,乙方是文艳萍,丙方是刘一兵、徐丽夫妇,以及他们的朋友胡军。

该协议载明,甲方向乙方借款800万元,该笔款由乙方通过网银划转方式支付给甲方,现还款期限已过,甲方无法归还,丙方同意由其接受该笔借款的偿还义务。三方达成的协议中,刘一兵夫妇各承担300万元的债务,胡军承担200万元的债务。各方约定了还款时间。

“恩人”犯集资诈骗罪入狱

《债务转让协议》曾被认定为“犯罪事实”

“我们的遭遇,就像现实版的‘东郭先生与狼’。”刘一兵、徐丽夫妇告诉红星新闻,当年李慧琴被他人限制人身自由,“我们被迫签下协议,可谓救她于水火,没想到却掉进了一个诈骗圈套中。”

据刘一兵、徐丽讲述,他们之所以愿意帮李慧琴,是为了“报恩”。刘一兵在一次商务商谈中认识了李慧琴。2011年前后,刘一兵罹患直肠癌,住院期间,李慧琴热情地派下属人员,来照料术后的刘一兵。特别是有一晚,刘一兵身上的导流管意外掉出导致大出血,是李慧琴的下属及时发现,从而救了他一命。

“当时我心生感激,在两年的交往中,我与李慧琴成了‘姊妹’,我当时并不知道李慧琴在搞非法集资的活动。”徐丽说,后来在司法材料中公开的事实证明,当时李慧琴的经济状况“实际上已经千疮百孔,借东墙补西墙”。

李慧琴,1970年生人,户籍为贵州省贵阳市,被捕前暂住贵阳市云岩区。2013年10月31日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目前,李慧琴正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据裁判文书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份编号为“(2017)黔01刑初字61号”的判决书显示,李慧琴因犯下集资诈骗罪,于2017年11月1日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初至2013年10月间,被告人李慧琴以公司做工程需要资金等为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罗某某、欧某某、师某等人集资,并通过罗某某、欧某某、师某等人向社会人员集资。在此期间,被告人李慧琴先后向109名受害人集资人民币8021.75万元。

李慧琴将集资款中的2400余万元用于赌博、购房、买车等活动,其余集资款用于支付利息、日常消费、投入公司经营等活动。案发后,公安机关查封了李慧琴的卡宴越野车、奔驰商务车及房产二处等。

该刑事判决书显示,李慧琴的违法犯罪事实高达上百起,其中第43起,记录的正是前述《债务转让协议》签订的相关事实。当时,李慧琴到徐丽家中,告诉徐丽她欠别人800万元的债务急需归还,并称自己有2000多万元的监理费以及2500万元的高利贷很快可以收回,请求徐丽夫妇先为其承担该债务,然后其再归还徐丽夫妇,于是徐丽夫妇与李慧琴的债权人签订了《债务转让协议》,将李慧琴欠债权人800万元的债务转移到徐丽夫妇名下。

据被告人李慧琴的当庭供述,她对该桩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债务转让协议》债权人起诉

一审法官认为本案“债务”无依据

徐丽说,对这一“犯罪事实”,最终却被终审法院“剔除”。

“如果认定了我们也是该集资诈骗案的受害人,这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也就不会走到今天。”徐丽称,他们出于信任,此前没有怀疑过文艳萍和李慧琴之间债务的真实性。在前期履行了266万元的还款后,因资金困难没能继续还款,他们最终被《债务转让协议》中的债权人文艳萍告上法庭。

原告文艳萍起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9月28日签订《债务转让协议》,被告徐丽、刘一兵、胡军承担李慧琴800万元还款义务,并约定若在2013年11月30日前不归还,按照月息三分支付,并按未归还金额每日支付3%的违约金,直至利随本清。

文艳萍称,之后被告陆续归还借款,尚欠500余万元未归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余万元,及银行利息和违约金。

徐丽介绍,在案件审理进行和解的过程中,法官要求文艳萍提供向李慧琴转款的证据,文艳萍无法提供。文艳萍向法庭解释称,这笔债权,其实是李慧琴欠其弟媳牛丹的800万元,她是从弟媳牛丹处受让而来。

牛丹向法院解释,她借给李慧琴的资金中,有一部分属于文艳萍,因她“本人不想出面”等原因,所以《债务转让协议》中债权人就写了文艳萍名字。红星新闻记者近日致电文艳萍,希望她该债权的前因后果作出解释,但其手机号不是无法接通就是无人接听。

2015年4月,本案一审代理审判员唐环曾到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对李慧琴做了一份司法谈话笔录。一审民事判决书认为,本案中债权无依据。

在该书面材料中,李慧琴称,她在2013年9月27日下午被文艳萍限制了人身自由,直到签完协议后“他们才让我离开”。她自称不认识文艳萍,且与文艳萍没有经济往来。但她的确因做生意资金周转,欠了牛丹800万元,但二者之间的借款从没提到文艳萍,她不知道文艳萍与牛丹之间的关系。

“当晚刘一兵夫妇见我失去了人身自由,就问怎样能帮助我。这笔借款是我和牛丹之间的债务关系,我认为徐丽、刘一兵、胡军不应该还这一笔借款。”在书面材料中,李慧琴称。

2015年6月11日,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云民三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法院驳回了原告的主张,认为《债务转让协议》约定转让的系文艳萍转款给李慧琴800万元形成的特定债务,债权主体是原告文艳萍,被告承接的是李慧琴欠文艳萍的债务,非李慧琴欠牛丹的债务,而事实上李慧琴与原告文艳萍之间并无任何债权债务,不存在《债务转让协议》提到的“文艳萍通过网银划转800万给李慧琴”的事实。

文艳萍认为,徐丽、刘一兵、胡军三人在当地商界较有名气,他们自愿承接李慧琴的800万债务,后又以“恶意欺骗”为由推翻事实,是严重缺乏诚信的表现,“三人与李慧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及经济问题,才会理所当然地为其分担债务。”

省高院终审认为被告应履行义务

夫妇申请检察监督被受理

文艳萍不服一审判决,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5年9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二审法院称,上诉人文艳萍以案外人牛丹与李慧琴之债权债务关系,来作为本案债务真实发生的依据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支持,而被上诉人认为,其系在不知道文艳萍与李慧琴之间,并未发生真实借款关系的情况下,作出的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亦符合常理。

文艳萍不服二审判决,于2016年6月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7年1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再审认为,原审对文艳萍作为《债务转让协议》的债权人享有的债权是否受让而来,没有查清,且牛丹与李慧琴之前是否存在债权债务等亦未查清。高院撤销前判决,将本案发回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重审。

2018年8月28日,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重审一审民事判决,认为《债权转让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李慧琴与牛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真实存在的。李慧琴在协议上签字,表明其已明知第三人牛丹对其所享有的债权,已转由原告文艳萍所有。

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文艳萍借款534万元并支付利息。刘一兵夫妇及胡军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已经支付266万元,表明其认可协议并实际履行。贵阳中院最终维持原判。

刘一兵夫妇及胡军向贵州省高院申请再审,2021年8月31日,高院作出裁定,将本案提审。2021年11月,贵州省高院开庭审理;今年3月21日,贵州省高院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

▲本案终审判决

省高院认为,债权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财产权,可转让性是其基本属性,本案所涉《债务转让协议》签订各方是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李慧琴在《债务转让协议》上签字,表明其已明知第三人牛丹对其所享有的债权,已转由文艳萍享有,亦表明其已认可《债务转让协议》之内容,也可以直接证明文艳萍已经书面通知李慧琴,牛丹的债权已经发生转让,债权转让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文艳萍享有对李慧琴债权后,文艳萍、李慧琴及刘一兵、徐丽、胡军签订了《债务转让协议》,作为是依法有效的协议,各方均应按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

刘一兵说,重审一二审和再审,均不回应原审认定的特定债务的裁判理由是否正确,且对他们提出的“非法拘禁李慧琴被迫签订的《债务转让协议》应当无效”的主张,除了重审二审将押解李慧琴讨债的行为认定为“陪同”外,其他判决均未作回应。

这桩官司导致徐丽夫妇成为被执行人,他们的工资、银行账户、房产被查封。徐丽夫妇表示,“云岩区执行局已经通知我们三次,问什么时候进行房产拍卖。”

红星新闻记者获悉,徐丽夫妇因不服终审判决,已向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申请对本案予以检察监督。今年5月30日,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作出《受理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已正式受理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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