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贵州省黔西南州政协原副主席向和刚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向和刚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向和刚受贿犯罪所得赃款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向和刚利用担任兴义化工总厂厂长、黔西南州经济贸易局局长、黔西南州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人员在煤矿经营转让、项目承包、土地性质变更、公司经营、股份转让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786万余元,其中2544万余元尚未实际取得。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向和刚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向和刚部分受贿系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铜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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