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四川喜德县警方获悉,11月29日,喜德县公安局抓获两名涉嫌拐卖儿童的在逃人员。

11月28日,喜德警方发现浙江省台州三门县警方网上在逃人员阿某某在喜德县某乡某村出现。喜德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和辖区派出所立即组织警力前往某村。

警方通过走访调查取得阿某某联系方式,遂打电话给阿某某,向其宣讲法律法规及政策,通过做思想工作阿某某主动向警方投案自首。

▲两名嫌疑人落网

在走访调查过程中,喜德警方还发现同案犯罪嫌疑人日某某在其住宅的附近出现过,遂立刻赶往日某某位于某村的家中附近蹲点守候,并主动电话联系日某某对其开展政策法律宣讲。日某某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主动向警方投案。

经查:2016年某月,以某某因无力抚养孩子,委托日某某将其送人抚养。日某某伙同阿某某将该孩子以4万元卖给他人。经讯问,日某某与阿某某对自己拐卖儿童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喜德县公安局已将两名犯罪嫌疑人移交浙江省台州警方。

延伸阅读—— 拐卖儿童罪量刑标准 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死刑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一、犯拐卖儿童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2、拐卖儿童3人以上的;3、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4、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幼儿的;5、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将儿童卖往境外的。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图据警方

编辑 张寻 责任编辑 魏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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