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报新闻记者 姜雪颖 北京报道

矿业作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产业,目前我国已连续多年成为全球第一大矿产资源生产国、消费国和进口国。但在部分非法采矿和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案件中,时常存在不科学的事实认定,如何用科技创新构建矿业发展法治保障体系成为当下热点。

4月28日,在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法学系举办的“让科技助力矿业刑事案件客观证据认定专家研讨会”上,多名行业专家认为,应当结合新技术、新方法、新理念,用科技手段还原行为前的现状、锁定行为后的现状,科学、客观地查明矿业专业事实。

“矿业企业一旦涉嫌非法采矿,往往既涉及到非法采矿罪又涉及到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法学系主任卜素表示,在非法采矿罪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件中,涉及大量与矿产资源和农用地有关的各种储量报告、测绘报告、鉴定报告等专业性极强的客观证据,并且在举证、质证、认定、采信中争议巨大,直接影响案件专业事实的查明和罪与非罪及罪轻与罪重的认定。因此,要科学把握矿业刑事案件客观证据的证明标准,准确认定专业事实,从而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我去年参与办结的5个非法采矿案中,有3个案件就是因为事实认定不科学,最终翻案。”中国矿业联合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矿业法治创新研究联盟发起人曹旭升从实际工作经验出发,介绍了相关案件的处理情况。他表示,这背后是有些涉案事实本身不构成犯罪,有些是相关人员对矿与非矿存在错误认识,有些是需要各方现场踏勘和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记者在研讨会现场了解到,公安机关在侦查非法采矿刑事案件中,一般找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地质勘查单位就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量或价值进行鉴定。但通常有几种不合规的做法:根据销售的矿产品数量估算非法采矿量,不考虑综合利用非工业矿形成的矿产品,用矿产品的标准规范确定矿种;根据采空区估算非法采矿量,未对采空区采样化验,根据采矿许可证内矿石数据推定采矿许可证外采空区就是工业矿体;根据设计图纸估算非法采矿量,而设计和实际施工往往有出入;根据矿山年度检测报告估算非法采矿量;根据嫌疑人指认确定非法采矿的区域,直接估算非法采矿量等。

因此,一位专家指出,应由鉴定人员、嫌疑人员和公安机关共同确定非法采矿区域,对原地赋存的岩石进行取样化验分析,根据该矿种的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推荐的工业指标,有一个以上指标不符合就不是矿产资源法规定的工业矿,该鉴定报告就不能作为非法采矿的证据。

“《矿产资源法》修订正在征求意见,矿业用地、矿业权取得、生态修复等仍然是关注焦点。”一位参与《矿产资源法》修订的有关专家在研讨会上表示,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民事案件的诉讼制度各有异同,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更高,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达不到证明标准,则会存疑不诉或者疑罪从无。如何把握立法精神、守住法律底线,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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