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动了谁的蛋糕!四川眉山,男子花了100万在学校内开了一家零食店,谁知开业仅仅两天时间,就被勒令关门了,男子无法接受,质问学校后勤,得到的回复是,店内的灯太亮了,价钱太低了。网友们直呼:学校吃相太难看了。 (来源:南昌晚报) 李先生一直想开一家零食店,他特别喜欢学校的氛围,更是想在学校里面开上这么一家店,这样他就能感觉活在学生时代里了。 经过考察,他发现有一所学校,校内所有的店,卖零食的并不丰富,而且价钱也偏高,这样的学校环境,正适合开一家价钱适中的零食店。 于是他掏出100万,和校方洽谈,盘下了一家店。签完协议之后,时间就是金钱,他就紧锣密鼓地开始装修,然后将琳琅满目的零食摆在货架上。 由于李先生在装修上下了功夫,里面的灯光照在零食上,里面的零食瞬间变得美味诱人了。 李先生开零食店的理念是,价钱要合适,毕竟这里学生们并没有经济来源,却又是休闲时间比较多的群体。 于是他的店里的所有零食的定价,都是大众化的。 果然李先生的想法是对的,价钱适中,零食品种繁多。他的店一开张,下课的学生们就蜂拥而进。 仅仅开业两天,李先生的营业额就非常可观,这让李先生看到了希望,他甚至已经找好了另外的进货途径,寻找更多的零食摆在货架上。 谁知这样的好景仅仅维持了两天,学校后勤的管理人就找到了他,说他的店灯光太亮了,要马上关门。 这可让李先生不可思议了,灯光亮怎么就要关门了,要解决这个问题还不简单,关掉几盏灯就可以了。 谁知李先生这样做还不行,他依然接到管理人的通知,坚决要他关门。 这可吓坏了李先生,他可是投资了100万开的这家店,如此一关门,直接就亏掉这100万,他只是一个普通人的,这笔钱他亏不起啊。 他觉得此事有蹊跷,于是就深入调查,结果发现,自己被勒令关门的原因是,他的零食店比校内其他超市的零食价钱要低,影响到了他们的营业,这才被针对了。 了解到这个原因,他又找到了学校后勤的管理员,这一次他得到的回复是:如果你把价钱调高,又怎么会是关门的结局。 对此李先生感到好无奈,他开店是合法的,零食品质也是合乎规定的,价钱也是在合理的范围内。 却因为价钱比别的店里要低,动到了某个人的蛋糕,就要被勒令关门,亏掉这100万,他不服气。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李先生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 李先生和学校已经签订了协议,还才可能在里面开零食店的,那么他和学校之间已经构成了合同关系,学校的人不能说让他关店就关店。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不管是李先生也好,学校也好,只要签订了协议,那么彼此之间就有契约精神,应当履行彼此的义务。 2、 李先生开店才两天,就被勒令关门,这就关系到他们之间的约定内容了,如果他们的协议约定里没有规定价钱的,李先生所定的价钱也是合法合规的,那么学校勒令关门的行为就构成了违约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对于李先生来说,他装修加上进货,就花了100万,才开两天就关门了,这让他损失近百万,让人难以接受,因此对于这些损失,如果学校勒令他关门,那么他可以要求学校承担违约的责任,赔偿他的损失。 3、本事件的焦点在于,李先生零食的价钱比别的店价钱要低,这是否构成违法行为? 这就要看李先生定价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低价销售。 不正当低价销售是一种破坏竞争的违法行为,其客观上表现为: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抛售商品,排挤竞争对手,使其利益严重受损或被迫退出市场,从而在一定市场范围内减少或消除竞争,以达获取非法高额利润之目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但李先生表示他的定价都是合法的,也就是说之所以价钱低于其他店的价钱,是其他店将价钱定价过高了。 如果是这种情况,李先生的行为是合法的,学校或者任何单位都不能让李先生随意关店。 对此,你有何看法?关注@胡萝卜说法 ,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零食店价低被关门是学校吃相难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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