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作为我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因为离我们距离最近,我们对它的印象很多停留在清末的许多细枝末节之中,留下来腐朽,落后,封建,愚昧等标签。

但是抛开这些着眼于细节的成见不谈,客观来看,清朝的GDP直到清朝末年,都是世界第一的,那么在这样一个拥有相对巨量财富的朝代,人们是怎样继承财产的呢?

一、沿袭前朝,吐故纳新

清朝可谓是我国封建王朝中别具特色的一朝,少数的少数民族建立的朝代不说,人口,疆域,财富,社会生产力等等,都是封建社会的巅峰存在,出现了康乾盛世。

在入关前,满清,或者说女真,却是白山黑水里的森林樵民,猎人等等。他们生活在自然环境相对恶劣的地方,人口实在说不上多,许多的部落还相对野蛮,财富积累也不多。这个时期,满族的财产继承别具特色,就跟他们的社会一样,处于较原始的阶段,通常是用“析产”的方式进行。用今天的话简单地说就是爱谁谁。但这里的爱,一般是不包括女性的。一家的财产分配,全凭家主个人的喜好。

直到皇太极继位,满族才算是整体完成了封建化,那么这时候就有许多事情需要考虑和建制化了。加之这时候财富的积累的急速加剧,财产的继承制度提上了日程。

皇太极像

与原始的按个人喜好分配财产一同的,满族还有幼子继承,这是在满族社会里普遍存在的。这也存在于蒙古族和藏族的财产继承习惯中,不同的是,满族并不像那两族一样,真的留给最年幼的儿子,满族的幼子泛指没有成年的儿子。这就多了一些灵活性。

所以努尔哈赤的财产,在他在世的时候,就分成了两拨分配了,一拨是给成年的子侄,另一拨是在他晚年,分给了三个幼子。皇太极将这些思想和习惯开始编入了法制的内容里。

努尔哈赤像

另外,清入关前后,军队活动频繁,伤亡大,这里也出现了应运而生的,家主死后,财产全部由妻子继承的规定。这些都来自于习惯,和礼,后来渐渐吸纳入法。

皇太极的身边有许多的汉儒大臣,汉臣提出的“参汉酌金”,也就是参考汉族,酌情考虑后金,开启了满汉融合的局面。

1644年,清兵入关,多尔衮下令“自后问刑,准依明律”,有清以来,满族其实在中国社会的人口比例始终都是少数,这样的规定奠定了清朝三百年统治的根基。而满族的中央集权统治,又让法制带上了少数民族的特色,照顾到了更多的人群。

二、满汉交融的财产继承制度

在参考了大量《明律》内容的情况下,大清第一部法典《大清律集解附例》在1646年,也就是顺治三年问世了。这部法典在汉人社会里通行流畅,反而出现了在满族社会里不适应的情况。原因就是内容与满族社会的不同,还有语言的不同,因为这部法典是汉文版的。

十年后,反复修改后的《大清律》以满文面世了,这才拉开了汉族财产继承制度为满族社会了解的序幕,自然,也有汉族社会对一些源自满族社会习惯内容的了解和吸纳。

汉族的财产继承制度源远流长,大体不离“嫡长子继承”和“诸子均分”。

此外,顺治大力提倡满汉通婚,为满汉社会文化交融,奠定了各样基础。

顺治像

满清作为一个从关外入关的少数民族政权,在律法上的认真与注重修改是清朝财产继承制度的一大亮点。财产继承的方式方法都以法律的形式标注起来,并由国家政权机关监督和保障实施。

三、官民一体的财产继承

在清朝,财产继承主要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代位继承、“户绝”继承、女子继承这几种情况。

诸子均分,是我国古代财产继承的主要方式,这一点被清政府迅速接纳,并写入律法。清代还是一夫多妻的时代,而清律规定,后代继承人,无论是妻,妾,奴婢生的,一律平等。这极大促进了社会公平,避免了因为财产纠葛造成的家族内乱与争斗。

有意思的是,清代对于私生子也同样给予了继承权,一般情况下,是正常子嗣的一半。更有意思的是,如果家庭里面没有正常子嗣,有的是过继来的子嗣,那么私生子获得的财产和继子是一样的。甚至,如果是没有合适继子的情况下,私生子会获得全部的财产。

但这种规定一般只见于法律之中,因为这实在与民间的传统宗法制度有不容之处。民间则有民间的玩法,比如如果实在是香火不旺,民间就开启了“认祖归宗”的绿色通道,直接把私生子升格为正常庶子了。这就是古人的有趣之处。

除了诸子均分,嫡长子继承也是清代法定继承的常见场景,也就是正妻的长子了,其继承的不仅是财产,还有身份。但嫡长子是要立马走马上任成为家长,为其它庶子分配财产的,这一点,清律是有规定保障诸子均分公平进行的,分得不公,不平均,还要打板子。法定继承,为维护家族发展稳定,提供了良好的保障。这一点,即便是在有遗嘱的情况下,也是同样作为依据的。

清朝对遗嘱也是尊重和认可的,在民间的财产继承纠纷中,家族亲属,家中位高权重者,以及官府一同保证了遗嘱的继承形式。需要官府出面的时候,官府就会出来裁定遗嘱的适宜或否。

清代官府办案

代为继承一般而言,就是继承人的儿子或者妻子代替他继承财产。因为社会生产力,医疗保障等等的原因,封建王朝时代的社会中人均寿命不长或者说意外时有发生,这就使得代位继承占据了相当的比例。

比如家庭中出现了无子的情况,但是他已经有了孙子,那么就是孙子继承财产,甚至孙子继承祖父财产的情况在清代是极为常见的场景。而妻子的代位继承更像是帮忙管理财产,清律对遗孀获得财产的要求十分严格,这体现了满清以男子为社会中心的特征。

户绝的家庭在古代不在少数,清代亦是如此,对于户绝的家庭,清代很重视“立继”,也就是户主生前收的继子,或者户主继承人死后宗族里的人和遗孀为其寻找继子继承财产。这个人选也是有规定的应当出自侄子一辈的同宗之人。实在没有了,才选择远房和同姓的。清律还负责尊卑秩序,血统纯正的监管,禁止异姓继承,并且禁止独子过继,一旦出现,那便是杖80或者杖100。

清代战争

继子过继一般不能悔改,但是继父母可以废立继子。清代出于维护社会稳定,宗族和谐的原因,允许特殊情况下,比如继父母生了儿子,或者亲生父母丧子的情况下,继子舍弃继家庭财产回归原生家庭。但如若留在继父母的家庭里,即便继父母生了儿子,继子和亲儿子继承的财产是一样的。

清朝对于立继的规定是古代封建王朝中最严格的。但是民间自有民间种种的方法与措施,宗族里也不甚加干涉,一切以便宜行事。这里面有清初战乱人口锐减,清中经济发展,民众生活质量的考量等原因。也体现了财产继承里出于个人喜好的这一人性特点。

封建社会人口流失严重,人均寿命不长,这使得兼祧也成了财产继承里面一个亮点与特色,兼祧就像一根扁担两头挑,一个人身兼亲生父母和继父母两户,既负责赡养,也继承双方的财产。这是一种对于清律中规定的“独子不可出继”的补充。也是封建社会人民根据现实情况衍生出来的财产继承智慧。跟现在的双独生子女两个人照顾两户人家很像。

女性是清朝财产继承的劣势群体,只有在特殊情况下,遗孀才能继承到财产,还要考究她的贞洁等等。由于男权社会的原因,即便是女儿,在财产继承中也是劣势的存在,只有在宋朝,才出现了户绝家庭的女儿继承大量财产的情况,之后三个朝代,又回归了男权社会财产继承的“传统”。

清代妇女

总结

清朝的财产继承措施与制度是清朝尽其最大化努力维持社会稳定,王权一统的表达,这与清代的社会生产力,文明程度,社会现实是一一对应,息息相关的。这里面不仅有满汉与各民族文化交融的影子,集权政府为社会统治需要的考量,也有民众自身为自己或一己宗族利益的考量。

财产,是人类社会文化文明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里面的继承方式方法,也反过来体现了一个时代的文化生活模样与文明发展程度。人们在维系和谐与长远发展中,做出自己的财产继承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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