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梦媛 滨州报道

近日,滨州市印发《滨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等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为让大家进一步了解《暂行办法》相关情况,5月16日,滨州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市财政保障中心党委书记、主任朱波,市财政保障中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服务科科长綦进出席发布会,介绍该《暂行办法》制定出台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据介绍,今年来,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持续优化财政营商环境,推动全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市财政局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滨州市前期探索实践情况,研究出台了《滨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等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

《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及过程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采购人实施政府采购、连接供应商的重要纽带。近年来,滨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出现显著增长,全市备案在册代理机构164家,但存在数量多、规模小、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的特点,一旦代理机构服务质量得不到保障,极易引发政府采购投诉。为此,滨州市于2023年组织25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展了等级评价试点,目的是通过搭建代理机构业务竞技平台、实施等级评定,形成行业内部竞争机制,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业实现自我驱动、自我净化。

《暂行办法》的制定出台,是在省财政厅业务指导下和上年度试点基础上,进一步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汇总调整,统筹吸收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法律顾问等方面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集了意见建议,经合法性审查、市场公平竞争审查等环节后,最终形成了现行的《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分4章28条,主要内容:坚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央、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要求,遵循“自愿参与、客观公正、全程公开、日常监督、动态管理”的原则。其中,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在滨州市区域内或者准备在滨州市区域内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机构等级评价分为两种类型,即:新锐型和星型,其中新锐型代理机构主要针对三年内注册成立或进入滨州区域开展采购代理业务不足三年的代理机构,对应新锐级代理机构称号;星型代理机构相对于新锐型在业务数量、提报参评档案方面有更高的要求,根据评价结果对应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代理机构称号。

下一步重点工作

加强宣传引导。前期,市财政局已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政务直播等渠道进行了政策发布及宣传推介。下一步,将进一步细化完善宣传方案,充分利用线上线下方式,在各级各类媒体平台进行全方位推送宣传,形成市县联动、部门协同、广泛发动、共同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让更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自愿参与等级评价,推动滨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水平提升。

加强结果运用。通过公开发布采购人等级评价结果,引导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实际情况,客观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代理机构,尤其在关注度高、情形复杂、易产生质疑投诉等项目中要优选成熟度高、信誉良好、操作规范的代理机构。同时,引导代理机构充分发挥自身专业性职能作用,共同维护全市政府采购良好营商环境。

完善制度设计。在严格推进落实《暂行办法》、公开公平公正开展等级评价的基础上,市财政部门将根据《暂行办法》运行过程中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及存在的问题,组织相关专家、部门单位进一步修订完善,确保实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等级评价的预期目的。

另外,在设定等级评价制度时,有一个长期的规划,大概分作三步走,第一步是“建起来”,在近两年每年组织一次等级评价活动,创造更多的机会让更多的代理机构进入等级评价,建立起等级评价体系,明确代理机构监管重点,引导代理机构围绕影响等级评定的关键指标,提升业务水平、人员素养和服务质量,建立起标准规范的采购执行流程。第二步是“立起来”,推动滨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复合型向专业型转型,引导代理机构切实履行政府采购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在采购政策落实、采购需求制定、采购文件编制、采购流程履行、完善履约验收等方面,培养代理机构标准化运作模式,这也契合上级关于政府代理机构“执照式”运行的要求。第三步是“强起来”,支持滨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做大做强,让其在全省乃至全国市场上站住脚、强起来,打造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业领域的滨州品牌、滨州模式。

友情提示

本站部分转载文章,皆来自互联网,仅供参考及分享,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用途;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联系邮箱:104246360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