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13岁男孩性侵8岁女童不予立案,官方通报为何难获认同

近日,广东清远市阳山县的陈女士向媒体反映称,其8岁的侄女陈果(化名)2月26日在公园附近的一处房子被一名13岁的男孩陈某性侵。事发当天,陈果的父母报警。3月18日,派出所民警告知,由于陈某不满14周岁,无法追究其刑责,故对此案不予立案。

3月20日,阳山县联合工作组发布情况通报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规定,因陈某作案时不满十四周岁,不予刑事处罚,县公安机关依法对嫌疑人监护人发出《训诫书》。目前,陈某被依法送至专门学校进行训诫教育,相关部门已对受害女孩及其家属进行抚慰。后续处理工作仍在进行中。

当地联合工作组发布的情况通报

情况通报难获舆论认同

通报中提到,陈某已经被送至专门学校进行训诫教育,相关部门已经对受害女孩及其家属进行了抚慰,后续处理工作仍在进行中。但通报中没有提到具体的训诫教育内容和持续时间,也没有提到对受害女孩及其家属的具体抚慰措施,而这些恰恰都是公众关注的重点。

首先,训诫教育应该是一个系统化、规范化的过程,包括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心理纠正、行为修正等方面的内容。同时,训诫教育的持续时间也应该合理,既不能过短,也不能过长,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定制。本次通报仅仅提供了“发出《训诫书》”这一单一信息,训诫到何种程度?达到什么效果?实施进展情况尚待观察。相关部门应当向公众继续披露完善这类信息,使公众能够了解训诫教育的具体实施情况,以及未成年人犯罪者是否真正受到了纠正和教育。

其次,关于对受害女孩及其家属的具体抚慰措施是公众关注的另一个重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和个人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因此需要得到充分的关注和保护。相关部门应当向公众披露对受害者及其家属所采取的具体抚慰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心理辅导、医疗保健、经济补偿等方面的支持。这些信息的披露有助于提高公众对于案件处理结果的认可和信任程度,同时也可以促进社会各方共同关注和支持受害者,共同维护儿童的安全和法律权益。

恶性案件引发未成年人保护年龄限定争议

本案中,13岁的犯罪嫌疑人陈某作案性质恶劣,但因未满14岁而逃脱了刑事责任,引发公众愤慨。部分网民认为,这样“轻描淡写”的处置方式无法真正惩治犯罪者,也无法保障其他未成年群体的安全。也有网民提出,年龄不应该成为犯罪的“保护伞”,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网友质问受害者的权益谁来保护

近年来随着未成年人恶性违法犯罪案例屡次曝光,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多次受到舆论审视。但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中国刑法对于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限制,是出于对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认知能力和自控能力有限的考虑,也是国际上普遍采取的做法之一。针对公众担忧的未成年人犯罪率升高,采取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建议,舆论更多的是呼吁采取综合性的防范和治理措施,包括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完善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增强社会管理和公共安全保障等方面的工作。如中国青年网评论文章呼吁,安全与法治教育是未成年人人格发展过程不可或缺的一块拼图,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对提高公民整体规则意识和法治素养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另外,部分网民出于个人的愤怒情绪而“网暴”犯罪嫌疑人则更不可取。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孙运梁认为,对于未成年人施暴案件,要把道德审判和法律审判分开。同时,人情因素对法律适用亦有影响,若父母赔礼道歉、积极赔偿,学校管理者、教师积极承担责任,则可能一定程度上缓和家属情绪、平复民众的不安和愤懑,也就对行凶者的量刑产生影响。

尽管在这起案件前后存在不同的观点碰撞,但整体来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各项社会机制亟待完善还是形成了舆论共识。当前社会环境和舆论生态下,防止未成年人犯罪对法律、社会、学校、家庭等各个单元的协调配合都提出了更高要求。《新京报》评论期待,法律如何适用、社会机制如何建立、校园常态化摸排如何实现、家庭如何进行管教等,都应当逐一明确、严格起来,法里法外都硬起来,方能共同发力,遏止未成年人犯罪。

延伸阅读

近日,广东清远市阳山县的陈女士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反映称,2月26日下午,其8岁的侄女陈果(化名)在公园的厕所内被一名13岁的男孩陈某某性侵。事发当天,陈果的父母报警。

陈果的家属说,3月18日,派出所民警告知,由于陈某某不满14周岁,无法追究其刑责,故对此案不予立案。阳山县公安局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显示,陈果的家属提出控告陈果被强奸一案,阳山县公安局经审查认为符合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故决定不予立案。

警方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 受访者供图

陈女士称,家属已经向多部门投诉反映此事。3月19日上午,澎湃新闻先后联系当地镇政府和派出所,截至发稿前,未获得回应。

3月19日,澎湃新闻从知情人处获悉,事发后,陈某某被停课,现在又回校上课了。在未有上级通知前,老师也没有权力不让陈某某回校上课。

家属称8岁女孩公园厕所内被性侵

据陈女士介绍,陈果8岁多,未满9周岁,读小学二年级,其父母在镇上做小生意。今年2月26日下午五六点左右,放学后,陈果和读五年级的姐姐一起去附近的公园玩,姐妹俩有拌嘴,于是姐姐先回家了,陈果随后遭到一名男孩的侵犯。

陈女士称,事发地点位于公园的厕所内,性侵陈果的男孩名叫陈某某,读初二,两人并不认识。家属了解到,陈某某于2010年5月出生,还差几个月就满14周岁了。事发后,见下体有血迹,陈果被吓到了,哭着回家,跟父母说了此事。之后,陈果的父母报警,并带其去医院检查。

阳山县妇幼保健院于2月26日19时30分作出的诊断结果显示,陈果的处女膜破裂,“见少量血迹,左大腿内侧见两处淤黑”。

陈女士向澎湃新闻表示,之后陈某某没有回家,跑到了五六公里外的同学家,当晚被警方找到。但很快,陈某某就被放了出来。

陈女士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陈某某的一位任课老师表示,陈某某是一个“问题学生”,有喝酒、抽烟、旷课、欺凌等行为,“七年级的时候就全校有名了”,平时班上有同学投诉他,老师也拿他没办法,上个学期老师还劝过其家长带孩子去封闭管理的学校读书。事发后,老师让陈某某回家了。

据陈女士介绍,事发后,陈果父母和陈某某的父母在派出所见过一次,当时对方称家里困难,没钱赔偿,提出给2万元和解,并要求出具谅解书,陈果的父母很气愤,拒绝了对方的和解方案。

涉性侵者未满14周岁,警方不予立刑案

陈女士称,3月18日,陈果的父母到当地派出所,被告知由于陈某某不满14周岁,无法追究刑责,故不予立案。陈果的父母无法接受这个处理结果。

陈女士提供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显示,陈果的家属提出控告陈果被强奸一案,阳山县公安局经审查认为符合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陈女士称,事发后,家属第一时间报警,但至今没有报警回执。3月18日,在接收《不予立案通知书》签字时,民警要求家属把签字的时间写为3月1日,而不是当天。事后家属觉得不妥,提出反对,遂又重新签了一次,时间写为3月18日。

3月19日上午,澎湃新闻联系当地派出所,未获得回应。

3月19日,澎湃新闻从知情人处获悉,事发后,陈某某被停课,现在又回校上课了。在未有上级通知前,老师也没有权力不让陈某某回校上课。

陈女士表示,事发后,陈果遭受了巨大的心理创伤,又哭又闹,此前已经做过心理辅导,目前已返校上学。家属认为,这么恶劣的事件发生了,作案的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能当作事情没有发生一样,“没有任何处理结果”。目前,家属已经向当地教育局、12345等多部门投诉反映情况。

澎湃新闻了解到,目前,当地镇政府已经介入,正在和陈果的父母沟通。3月19日上午,澎湃新闻联系当地镇政府,截至发稿前,未获得回应。

澎湃新闻注意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若不追究刑责,有哪些矫治措施?

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广州市法学会刑事辩护研究会副会长、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亮律师认为,由于男孩不满14周岁,涉嫌性侵,不存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情形,警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也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的。此案中,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予以训诫;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责令具结悔过;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陈亮说,在民事责任部分,性侵是严重的侵权行为,导致被害人身体遭受严重伤害,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这种侵权行为应当由加害人来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其中包括被害人的医药费、住院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如果导致被害人伤残,还需承担相应的残疾赔偿金。由于此案中的加害人是未成年人,自身无赔偿能力,相关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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