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的7月2日是个阴雨天,上午9时许,仙桃市公安局刑侦科接到了新里仁口镇八台村一组“五保”老人龚友帮被人杀死的报案。

警车载着十多名侦查员冒着霏霏细雨疾速赶赴现场。

发案现场位于新里仁口镇东南方约6华里的八台村林场附近,中心现场在林场南端死者龚友帮居住的一间小平房内。

小平房坐北朝南,房屋面积3.5米见方,南墙开有一扇门,屋内西南角靠墙有一个用砖砌成的鸡笼,屋中一木桌上有用墨水瓶制作的小煤油灯一盏,靠东南墙角南北向放有一张床,床铺东边放有棉被衣物等,无翻动迹象。在死者的一件上衣口袋内发现了一对镀金耳环。床铺西边为蚊帐开口,蚊帐距地面112厘米处有血迹浸透面,床铺南端墙面上有喷溅血迹多处,床南边缘有带血迹的砖头两块,床铺西面靠南墙与门交界处发现死者龚友帮的尸体呈坐直状,双脚和臀部着地,脸朝北面,背靠南墙,全身裸露,血肉模糊。死者腿部下端有带血迹的半头砖3块,距尸体头部上约40厘米的墙上有喷溅血迹,尸体周围还有多处喷溅血迹。死者头部、颈部、背部和胸部有钝器和锐器两种工具形成的伤痕多处。

现场往南5米处有一破旧窑台,往西2米处为稻田,北面为八台村一组梨园和村林场,东面约3米远处为一小沟。

侦查专班民警通过现场访问得知以下情况:

1、死者今年64岁,无儿无女,一个人独居生活,是八台村一组供养的“五保户”,他的房屋建在本村林场处,平常帮村里照护林场。

2、死者性情温和,与乡亲们关系较好,没有发现他与人产生什么矛盾,也没发现他在男女关系上有什么“谈资”。

3、据死者同母异父兄弟冯刚林反映:今年6月23日晚,龚友帮从八台村一组一村民家看完电视后回家,发现放在床底下茶壶(内盛菜籽)里的现金150元和一张800元的定期存单被盗,他于当晚与侄儿冯华子到新里仁口信用社口头挂失。

4、有村民证实:6月30日晚,龚友帮找本村会计刘同云写被盗存单挂失证明后在村民苗香姑家看了一会电视才回家。7月1日村里无人发现龚出门。

5、据村会计刘同云、一组村民冯海朋反映:7月2日上午7时许,他们二人来到死者住处喊“龚家老头”时无人应答,他们进屋去看,发现龚友帮满身是血,赤身裸体,呈坐直状死在屋内的门角地上。

经痕检鉴定:死者头部、颈部、胸部和背部共有锐器伤6处,分析属菜刀一类的砍器所形成;死者身上共有钝器伤8处,分析属砖头一类硬物所致。

法医根据死者胃内容的消化程度,推断死亡时间在饭后4小时左右。

尸检结论为死者系被他人用钝器、锐器工具致伤,导致大失血休克死亡。

综合现场勘查、尸体检验及调查访问的情况,侦查专班对案情作了分析:

1、根据龚友帮6月30日晚在村民苗香姑家看完电视回家,7月1日村里无任何人发现他再露面,加之法医对龚友帮尸检的结论为饭后4小时左右死亡,推断龚友帮死亡时间应在6月30日晚饭后的4小时即晚11时左右;

2、从死者蚊帐上的血迹、床沿边带血迹的砖块和死者赤身裸

体等情况分析,死者应是在床上被人杀死的,后被移至门角处又遭砸击;

3、死者是一名孤老,为人比较本分,在村内外都没与人闹什么矛盾,因此可以排除仇杀。6月23日晚死者家发生被盗,6月30日晚死者被人杀死在自己屋内,这7天内发生在同一地点的两起案件似乎有联系。据此分析作案者的动机可能为图财害命。考虑到死者赤身裸体、衣服口袋内有一对镀金耳环等情况,奸情杀人的可能性也不能完全排除;

4、根据死者房屋没有被打洞,门闩也完好无损等情况分析,作案者极可能与死者相熟。因此侦查范围应以八台村为重点,其中八台村一组为重点之中的重点;

5、根据此案属财杀性质的可能性大这一情况,分析作案者应是有劣迹的胆大心粗、性情野蛮的男性青壮年;

6、根据现场不凌乱、受害人系一老人等情况,分析作案者为一人的可能性大。

根据案情分析意见,在确定的侦查范围内,侦查专班民警开展了深入细致的调查摸底,重点摸排有盗窃、抢劫劣迹和在发案期间情况反常的人员,逐人进行结论。

经过两天的紧张排查,侦查专班民警们在八台村一组发现了三个可疑对象。

第一个对象名叫冯青。死者生前曾对侄儿子冯刚林讲,6月23日晚上自家钱和存单被盗,怀疑是冯青所为。因为冯青在盗案发生前几天与其嫂子一道找死者借500元钱,死者拒绝了,没有借。冯知道死者有些积蓄,加之又急需钱用,似有作案嫌疑。侦查专班民警查冯青6月30日晚上的活动情况,但没有发现什么可疑情况,有村民反映他在发案当晚没往死者住屋方向去。

第二个对象名叫冯华。冯华在今年4月30日与仙桃城区一伙男青年持刀在城区杜家台附近连续抢劫作案3起,有前科,属胆大心粗、性情野蛮之辈。但侦查员查他6月30日晚的活动,没有发现什么破绽,此人的嫌疑也难以上升。

第三个对象名叫冯占国。冯占国于1983年5月与本村男青年刘某持刀抢劫过某鸭棚守棚人,刘某被判刑,冯占国因当时不满18岁受到从宽处理。经查,刘某没有作案时间,已改恶从善,现实表现很好,作案嫌疑可基本排除。而冯占国则不然,他因受宽大处理,没吸取教训,现实表现较差。他性情粗鲁,办事不计后果。今年元月他到郭河镇第二苎麻厂做合同工,由于该厂不景气,有时有活做,有时无活做,因此他时去时不去,30日晚上的活动情况无人能证实,有无作案时间不好说。

7月4日,侦查专班对摸出来的这三名比较“挺手”的对象逐人进行了分析,认为冯占国有抢劫作案劣迹,性情粗鲁,办事不计后果,虽有无作案时间一时还查不实,但总的看比较符合作案人的条件。

因此,侦查专班决定围绕冯占国开展深入细致调查,重点查他6月30日晚的活动情况,查他近期的开支情况,查他近期接触的人。

两名侦查员连夜赶赴郭河镇,走访郭河第二苎麻厂干部职工,发现了一些令人生疑的情况:

一是据苎麻厂领导反映,该厂因不景气,已有6个月没有给职工发工资。冯占国平时经济很困难,手头拮据,但他却在6月27日前后一次就买了一百多元钱的新衣服,这在经济条件差的农村是不寻常的。此外,冯占国还还了厂门卫邱老头的5元钱。

冯占国家庭经济困难,这几个月又没从厂里领到一分钱工资,他哪来的钱买新衣服,还还债?

从冯占国买衣、还债的时间上看,正是被害人龚友帮家6月23日发生盗窃之后。

二是苎麻厂门卫邱老头讲,冯占国近些天像发了财似的,每天穿的都是新衣服,原来穿的那些旧衣服不知哪里去了。现在又不是过年过节,他的这身打扮真不好解释。

冯占国有没有可能将6月30日晚杀人时将所穿的旧衣服丢弃或匿藏了呢?

三是经反复调查,冯占国6月下旬头几天一直未上班,在八台村家里,6月26日到厂里开始上班,6月30日晚上他没住厂里,厂里也无人看见他。由此看来,冯占国在6月23日晚上和6月30日晚上都有作案时间。

四是在市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档案,发现冯占国原来参与的抢劫作案属实,他抢劫攻击的目标是野外一个鸭棚子的守棚人。而死者龚友帮独居野外,似乎符合冯占国选择作案目标的特征。

综合上述情况,侦查专班民警作了个大胆的推测:龚友帮家6月23日晚发生的盗窃案和6月30日深夜的杀人案极有可能是冯占国一人所为。6月23日晚的盗窃得手,诱发了冯占国再次作案劫财的念头,促使他大胆地实施杀人抢劫。

冯占国的作案嫌疑无疑在上升。为了获取破案的证据,侦查专班决定于7月5日凌晨对冯占国的住处及其存放在其兄长家的物品进行搜查。

搜查中,侦查员们发现了冯占国存放在其兄长家中的一个包,包内有一张800元的定期存单和一枚刻有“龚友帮”三字的塑料印章。

冯占国6月23日晚盗窃龚友帮现金、存折证据确凿!

事不迟疑,侦查专班经请示市公安局长,决定正面接触冯占国,对其进行突审。

7月5日深夜,侦查专班民警在郭河第二苎麻厂将冯占国传唤到郭河派出所审讯。

冯占国似乎在上次抢劫因年龄不满18岁而受到从宽处理上,尝到了甜头,他摆着一副蛮不讲理、什么都不承认、什么都不说的架式,使审讯冷场近两个小时。

侦查专班决定出示搜查到的有关证据,用证据说话,迫其就范。

当审讯民警出示冯占国藏在其兄长家的提包,从包中取出龚友帮印章和800元的定期存单时,冯占国脸色陡变,额下冒出了汗珠,有些坐不住了的样子。自知抵赖无济于事,他不得不低头供认了6月23日夜潜入龚友帮屋内从茶壶内盗得150元现金和一张800元定期存单及龚友帮印章的经过。

审讯民警乘胜追击,加大攻心力度,冯占国最后交待了因6月23日盗窃很有“收获”,估计龚友帮还有钱存在屋里,便于6月30晚持一把菜刀溜进龚友帮屋内,将睡在床上的龚友帮用菜刀砍杀、用砖块砸死后移尸至门角处,在其屋内抢走一些零钱的作案经过。

冯占国,这个凶残的歹徒在杀死与世无争的“五保”老人龚友帮一个月后,随着一声正义的枪声,结束了他罪恶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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