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闵行区业祥路111弄

上海晶城晶采坊小区

一户居民家发生火灾

此前报道

经调查

火灾是由该户居民徐某

把电动车电池带回家充电引发的

根据《消防法》有关条款

因徐某过失引发火灾

已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0日处罚

网友供图

在相关部门调查过程中徐某承认,事发前一天晚上自己将电动自行车电池拿到楼上充电,直到早上发生爆炸后拔掉电源,充电器是直接插在阳台洗衣机用的插座上。该电动自行车购买于2020年12月20日,登记在徐某名下,买后无维修和改动情况。

本月,新修订的《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开始实施,其中明确规定:禁止在居住建筑的室内区域,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按照新修订的《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其中第二十九条新增的第三款明确: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而针对“第二十九条第三款”,《条例》在增加的第四十四条中,还规定了对应的罚则: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消防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还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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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晚报(xmwb1929)综合今日闵行、上海人大

编辑:李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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