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15日,74岁的演员刘晓庆被实名举报涉嫌偷税漏税。举报人王某称,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已受理并启动调查。
王某举报内容显示,2020年12月刘晓庆珠宝(宁波)有限公司向其借款330万元。2021年1月,刘晓庆通过名下上海弈熙文化传媒中心,以“形象代言费”名义将330万元借款转为个人收入,涉嫌虚开发票逃税。
公开信息显示,刘晓庆珠宝(宁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1月。2021年4月,刘晓庆已退出该公司股东行列。目前,该公司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列为非正常户,并于2024年7月被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上海弈熙文化传媒中心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于2017年6月,出资额3万元,多年0人参保。
截至发稿,“法度law”未检索到刘晓庆一方是否作出公开回应。有媒体分别致电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和上海弈熙文化传媒中心,但电话均未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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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多年前,刘晓庆也曾涉及税务问题,她因公司偷税漏税上千万元被羁押422天,最终因证据不足未被起诉,其妹夫靖军负有直接责任被判刑。
彼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晓庆公司”)作为纳税义务人,于1996年至2001年期间,违反税收征管规定,偷逃各种税款共计人民币667.9069万元。被告人靖军于1996年9月至2001年在被告单位任总经理的职务,主管财务工作,对任职期间单位实施的偷税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晓庆公司在1997年、1998年、2000年拍摄电视连续剧《逃之恋》《皇嫂田桂花》过程中,将已代扣的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共计人民币41.8574万元隐瞒,不予代为缴纳。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晓庆公司作为纳税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人,无视国家税收征管法规,采取伪造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且各年度的偷税数额占当年度应纳税额的比例均在30%以上,被告单位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
被告人靖军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参与实施被告单位大部分偷税行为亦构成偷税罪。鉴于被告单位晓庆公司已在法院判决前将偷税款全部补缴之情节,故对被告单位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靖军予以从轻处罚。
2004年4月7日,该案一审判决晓庆公司及其总经理靖军偷税罪成立,靖军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晓庆公司被判处罚金710万元人民币。
一审宣判判后,靖军当庭表示要上诉,晓庆公司相关人员则表示要继续考虑再做决定。不过后来靖军、晓庆公司均未上诉。
当时,知情人透露,在单位犯罪中,法律追究的是主要责任人。而调查发现,晓庆公司业务的主要经办人不是刘晓庆,而是其妹夫靖军。考虑到刘晓庆的犯罪情节轻微,并能积极筹款补缴税款等诸多因素,朝阳检察院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此后,刘晓庆通过变卖资产补缴税款,并重新回归公众视野。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王某的举报提及刘晓庆在上海有过多次补税罚款记录,被指属于“多次违法”。
律师解读
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张璐律师告诉“法度law”,关于逃税罪,《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四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张璐律师表示,第四款即通常所说的“逃税首罚不刑”,但该款是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的,并没有适用到刘晓庆2002年的案件中,当时没有“首罚不刑”条款。
张璐律师说,根据公开报道的信息,2002年的偷逃税款案件一方面是单位犯罪,被认定构成犯罪的主体是“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并非刘晓庆个人,当时对刘晓庆个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另一方面,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被刑事处罚的案件已经超过五年,与刘晓庆个人还是相互独立主体。
张璐律师认为,此次被举报所涉及的究竟是刘晓庆关联的公司,还是可以穿透到其个人,有待税务部门进一步调查。
“如果王某的举报属实,并且是同一主体在五年之内被多次处罚,那么应当突破‘首罚不刑’条款,追究相应主体未被处罚的逃税事实部分刑事责任。另外,根据想象竞合从一重原则,应当在逃税这一目的行为和虚开发票或其他手段行为之间择一重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璐律师说。
近年来,明星税务风波不断,影视行业税务顽疾如何根治?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与娱乐法律师刘凯向“法度law”分析认为,影视行业税务问题需综合运用法律、技术、监管和市场力量,多措并举才能破解。从税制完善到监管升级、从行业自律到信用约束,都应成为未来改革的重点。只有建立健全覆盖全行业、全收入渠道的税务征管体系,才能实现税收的公平合理征收,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具体而言:第一,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引入高收入全口径征税机制。建议将影视从业人员的各种收入(片酬、代言费、广告费、股权转让收益等)纳入统一征税口径,实现综合所得与分类所得的有序衔接。同时优化税率结构,对高收入者适当提高边际税负,加大累进调节功能。
第二,借助金税工程等数智化建设,建立大数据风控体系。依托全国统一的“金税网络身份体系”对发票开具、流水信息实施实时比对和在线监测,实现对影视合同、发票流向的事前事中监控。同时,优化税务举报和抽查机制,引入“双随机、一公开”常态化抽查,对高风险主体实施重点监控和预警。
第三,加强对明星个人工作室、经纪公司和影视制作方的监管指导。督促工作室按工商登记承担纳税义务,依法建账建制、查账征收;加强代理机构和制片方的代扣代缴责任管理,确保演员片酬等款项应扣尽扣。规范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严禁违规享受或滥用税收优惠;对违规者依法收回优惠并追究责任。加强普法宣传与纳税服务,对行业从业人员和经纪人进行税法教育,宣传纳税遵从典型,营造依法纳税氛围。对积极自查并补缴税款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政策激励,对拒不整改的严肃问责,形成“守法有利、违法必究”的行业预期。
第四,将纳税信用纳入社会信用评价,构建影视业税收守信长效机制。建立健全以“信用+风险”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完善纳税人信用记录和信用评级制度,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建议行业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共享税收违法信息,将恶意逃税纳入失信“黑名单”,并在招生、采购、公示等环节予以限制。对税法遵从的明星与机构给予公开表彰,在融资、项目审批等方面给予便利,以增强诚信纳税的社会激励。通过多部门协同,“谁执法谁守法”与宣传教育并举,不断夯实依法纳税的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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