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文 婧

来源:《家族企业》杂志


近日,脱口秀演员李雪琴与前老板谢田飞的股权代持纠纷案引发舆论关注。这场纠纷不仅涉及千万元级公司资产分配争议,更暴露出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风险、股东知情权行使边界以及公司清算合规性等核心问题。


股权代持“防雷”指南

图片来源:李雪琴官方微博


代持风险:隐名股东权益如何保障?

根据公开信息,2020年6月,谢田飞与李雪琴签订《股权转让和代持协议》,成为北京十斤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十斤文化”)的第二大股东,但股份由李雪琴无偿转让并代持。2021年双方矛盾激化后,李雪琴提出清算公司并另立新主体承接业务,而谢田飞质疑资产分配不公。


“股权代持在娱乐圈和创业公司中较为常见,但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的权利义务必须通过协议明确。”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研究员、北京合川(天津)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方一清表示,根据《新公司法》,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地位同等,未经实际出资人书面同意,名义股东不得擅自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代持股权,以及因公司经营需要或其他法定原因确需处分代持股权的程序和责任。不过与此同时,谢田飞也需提供银行流水、协议文本等证据,但若公司已注销,其权益救济将更加复杂。隐名股东需证明代持关系存在,且需面对公司外部债权人优先保护的原则。


“不过,即使公司已注销,老股东仍可凭初步证据申请查阅持股期间的特定文件。”他强调,谢田飞需证明其权益在持股期间受损,例如,发现股权转让时公司提供的财务数据与实际不符,或者公司未按照约定进行分红等情况,这些都可能构成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


“为什么谢田飞要通过这么激烈的对抗方式来主张权益呢,主要的困境是他并非北京十斤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的股东,所以公司的股权转让、清算等法律程序,他都没法参与,法律程序上也不需要他参与,他是否知情全凭登记股东是否通知他。根据谢田飞的声明,他们之间股权代持诉讼刚刚第二次开庭,至于他们之间有没有签署书面股东代持协议,股权比例多少,声明中都没有披露,我们无从得知。我们仅从他主张应分配公司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金额1100余万元中的330万元,大致可推断出谢田飞持有公司30%股权。”上海巨盾律师事务所主任,福十六家族办公室联合创始人赵玉刚说,根据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北京十斤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通过股东会决议方式注销,注销前的股权结构为:上海酥年文化艺术策划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90%,私募基金宁波唯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10%。其中酥年文化的股权是由李雪阳(即李雪琴本名)于2021年5月7日转让而来,而酥年文化的实际控制人为贾凤春,应该是李雪琴母亲家族成员。


据悉,谢田飞本次质疑十斤文化及其子公司的账务明细未公开,认为其存在资产转移嫌疑。而李雪琴方提交的清算报告显示剩余资产1100余万元,公司已于2022年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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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任陷阱:不能用利益考验人性

赵玉刚说,这次风波暴露了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合伙人投资经营,不能用利益考验人性。企业财务管理要合规,股权关系要清晰,治理规则更要严格执行,特别是多股东的公司,重大资产处置一定要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否则容易被其他股东诟病,存在利益输送嫌疑。谢田飞指控公司存在大额资金的不明支出,以及资产低价转让给李雪琴的关联方,这些问题被事后翻出来,恰恰暴露了公司的治理决策机制失效,何况十斤文化还引进了专业的私募基金,投后管理团队一般对公司治理也会有一定标准的要求。李雪琴要给出合理解释,并证明转让价格是公允的,才能自证清白。


第二,股权代持关系下,虽然法律和司法判例都已明确认可代持协议的效力,但在实践中,对于隐名股东的利益保障仍有很多现实的问题需要解决。比如,隐名股东的知情权、表决权等如何实现?因为并非工商登记的股东,公司在一些法定程序上无需隐名股东签字,比如需要工商备案的股东会决议等。但从尊重实际股东权益的角度,公司也应该通知隐名股东、征求全体股东意见,这样才能不留瑕疵。


此外,他认为,隐名股东的利益分配是通过代持人显名股东实现的,也就是说,公司先分配给工商登记的显名股东,再由显名股东转交给隐名公司。这种类似于“信托”的法律关系,几乎完全依赖于信任。但如果隐名股东完全不参与、不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则对“李雪琴们”的人品和信任的要求就更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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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风险:如何规避?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家族企业风险管理中心主任徐猛律师表示,股份代持主要有三大风险:


首先,如果代持人自身存在其他债务,这可能导致代持股份被认定为其偿债资产,从而影响实际股东的利益。债权人在追索债务时,代持股份可能被强制处置,增加了潜在的财务风险。


其次,代持人有可能“背信弃义”,将代持股权所带来的经济利益私吞。这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款、股权转让款以及在上市时的减持收益等。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实际股东的经济利益,也可能对公司的声誉造成负面影响,进而影响其他投资者的信心。


此外,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也是一个重要考量。虽然该协议在内部对代持人与实际股东之间具有约束力,但对外却未必具备对抗第三方的效力。这意味着,当第三方介入时,代持协议可能无法有效保护实际股东的权益。在进行代持安排时,相关方应充分评估这些风险,并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那么,有什么办法能规避代持风险吗?赵玉刚建议说,“股东签署代持协议时,最好让公司及其他股东也签署一份文件,表明知晓并认可代持关系和隐名股东的身份。”他指出,这样如果隐名股东不想再“隐姓埋名”时,可随时要求进行工商登记,公司和其他股东也无法拒绝。


如果有人也担心自己的“李雪琴”会低价转让公司财产,该怎么办呢?方一清表示,当公司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公司利益,进而间接损害了股东利益时,股东可以依据《新公司法》相关规定,通过股东代表诉讼的方式,在履行前置程序的基础上,以自己的名义要求撤销不公平的交易及返还财产或诉请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独或与受让方连带赔偿因此给目标公司造成的损失。这个操作要注意前置程序,即股东必须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怠于行使权利等情形的,股东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代持是需要精密设计的法律工程

从脱口秀的舞台到法庭的博弈,这场纠纷撕开了创业合伙人最痛的伤疤:

代持从来不是简单的“你出名,我出钱”,而是需要精密设计的法律工程。企业家和创业者没有白纸黑字的规则、没有“爆红”前筑起的股权防火墙,再好的交情也经不起利益的拷问。


(注:本案庭审仍在进行,事实部分以法院最终认定为准。图片来源于网络,若涉及版权问题,烦请联系我们。未经本刊授权,不得转载;经本刊授权转载的,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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