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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入库案例:加装电梯占用公共绿地,小区业主反对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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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加装电梯,如因施工需要占用公共绿地,当占用公共绿地位置、面积均合理,对小区业主影响较低的情况下,其他业主应给予电梯加装的便利。
案件编号:2024-07-2-039-001
案情简述:2019年10月,原告某单元业主拟加装电梯,经全部12户业主同意,进行了加装电梯方案的公示,该公示方案张贴在小区物业公告板和该单元的入口处。因公示期间没有其他业主提出异议,电梯加装企业开始进场施工,因施工需要在该单元门口的公共绿地上挖基坑,引起小区其他业主不满,并发生了阻止施工的行为。该加装电梯单元的业主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刘某等人停止对加装电梯施工的阻碍和干扰。经两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判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刘某等人不得阻碍施工。
法理分析:该单元加装电梯事宜已在该小区进行公示,小区的其他业主并未在公示期间提出异议,加装电梯的程序符合规定。加装电梯虽然占用了小区公共绿地,但占用面积较小,未对其他业主造成较大影响,其他业主应给予加装电梯的便利。2023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弘扬中华民族与邻为善、守望相助等传统美德,加强沟通协商,依法配合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以上法律规定表明,在加装电梯过程中,房屋所有人对加装电梯有一定的配合义务,在实际加装电梯过程中,遇到相邻业主之间出现的矛盾冲突,如确未明显的影响到其权益,其应给予适当便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36条、第274条、第278条、第288条、第291条、第29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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