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春节前后

不少企业会安排

员工提前放假或延后开工

也就是在春节法定假期的基础上

多放几天假

但前提是

要扣减员工相应的年假天数

这种安排合法吗?

来看看这两个案例

公司:春节放假10天 但要扣3天年假

法院:需要征得员工同意

小王供职于山东某公司,2014年春节期间,公司宣布:在7天法定假期基础上,再给公司员工集体放假3天。假期结束后,小王要求享受2014年度年休假10天的待遇,公司表示应扣减多休的3天假期,双方发生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虽于2014年春节期间享受了3天集体放假,但该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集体放假前,已经告知员工此次集体放假将抵扣员工的年休假天数,也未取得员工的事后认可。

小王享受公司组织的集体放假,应视为公司给劳动者提供的福利待遇,不能据此侵犯职工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判决小王仍享有带薪年休假10天的权利。

公司:春节放假15天 要扣5天年假

法院:年假工资待遇不能少

小曾2020年下半年入职东莞某公司,2021年,公司春节放假13天,2022年春节放假15天,2023年春节放假15天。

2023年2月23日,公司与小曾协商一致,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意。在商讨相关赔偿金时,小曾要求公司支付其入职以来未休12天带薪年休假的工资。公司则认为小曾已经享受过带薪年休假,理由是公司每年春节期间已统一安排休假。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小曾2021年应享受1天带薪年休假、2022年应享受带薪年休假5天、2023年应享受带薪年休假0天。

公司在2021年、2022年、2023年安排的春节假期天数,确实超过春节法定假日7天,小曾也未对公司春节放假抵扣年假提出异议,因此法院认定春节放假的天数可抵扣年休假。

但小曾提到,公司在春节放假期间仅发放了3天工资,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有向小曾发放年休假期间的工资。

按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的规定,法院判定,公司应支付小曾2021年1天带薪年休假及2022年5天带薪年休假工资。

从上述两个案例可见

公司可以统筹安排员工

春节假和带薪年休假一起连休

但需要符合法定条件

安排员工连休春节假和年休假

需考虑职工本人意愿

用人单位统筹安排员工

连休春节假跟年休假

应当考虑职工本人的意愿

不能强制全体职工

在同一时间休带薪年休假

否则就违背了

国家规定带薪年休假的本意

当然

如果企业因不可抗力停工停产

利用停工期间

安排职工休带薪年休假

且足额支付了休假期间的工资

则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相关法条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广东工会融媒体中心综合整理自裁判文书网、广西法治日报)

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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