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通常以户籍作为基础考量,同时着重考察当事人是否在集体内部形成稳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具体而言,需综合评判当事人的户籍登记状态、实际生产生活情形,以及其是否依赖农村土地获取基本生活保障等要素;此外,认定过程中还应充分尊重所在村集体的自治决定与长期形成的乡土习惯,力求实现认定结果的公平合理与社会认同。

争议焦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裁判意见

本案中,邓某某于 2017 年将户口从湖南祁东迁至望城区,但未获得集体资产分配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法院认为,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需综合考虑户口、生产生活状况及土地对农民的生活保障功能。邓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村集体形成稳定生产生活关系,也未履行成员义务,因此不能享受村民安置补偿待遇。最高法驳回其再审申请。

简要分析

此裁判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多维度标准,强调了户口与实际生产生活关系的结合,保障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自主性和成员的合法权益,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案件索引

案号 :(2023)最高法行申 981 号

案由 :行政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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