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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据媒体报道,王某(女)因沉迷赌博欠下10万元高利贷,因无力偿还,债主胡某胁迫其“肉偿”抵债,提出“一次关系抵1万”,并将她捆绑发生关系。次日,王某假意约胡某上门,趁其不备连捅三刀致其死亡。法院认定,胡某虽构成强奸罪,但王某行凶时不法侵害已结束,属于“事后报复”,故判故意杀人罪。

胡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愿,采用强制手段压制妇女,使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并同其发生关系的行为。

本案中,我们不管之前胡某和王某相互之间的借贷关系,只看胡某要对王某“强来”时所用的手段:将王某捆绑了起来。

通常而言,这里胡某将王某捆绑起来的行为很明显就是该罪中所规定的“强制手段”,这种将人捆绑的行为束缚了人的手脚,使得人没有办法自由活动,最终也就无法反抗,暂时丧失了反抗能力。再加上胡某将王某捆绑起来的时候也不一定只是单纯的捆绑,还可能对王某本人进行了言语威胁,意在不同意就对王某本人实施恶害,这更加会压制王某的反抗。

综上所述,胡某的属于采用强制行为压制妇女反抗,继而同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胡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刑法》如何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王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而是故意杀人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如下:

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尚未结束

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即防卫者的主观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利益免受不法侵害的损害

4.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本人的防卫(包括破坏侵害人本人的财物)

5.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无限的防卫除外) 我们来看王某捅死胡某时的客观状况究竟为何。 在王某捅死胡某之前,胡某的非法目的已然得逞。时间已经到了第二天,王某此时假意答应了胡某自己依然会顺从胡某的意愿,胡某对此深信不疑。

我们也能看到,此时胡某本人并未有实际对王某的不法侵害行为(既没有捆绑王某,也没有对王某进行言辞威胁),他对于王某即将用刀捅向自己根本没有防备。

因此我们就可以得出结论,此时王某趁胡某不被向王某连捅三刀的行为,因为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故其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她的行为是有预谋的故意杀人行为。往轻了说,也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行为。

(来源:果然视频、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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