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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地方的司法行政部门管律师管习惯了,对律师可谓是管天管地什么都想管一下,现在他们的手居然伸到律师的酒杯里。

近日,一则“律师禁酒令”的通知在律师圈流传,迅速引发大家的关注。

通知明确:自即日起,所有党员律师有举办宴请或者参加宴请的需要提前报备。党员律师外出吃饭需要到局机关报备,非党员律师外出吃饭需要在律所报备,但一律不准喝酒。

表面上看,这似乎是司法行政系统对律师队伍的从严管理,实质上,这把悬在律师酒杯之上的权力之剑,已刺穿了法律职业伦理的边界,动摇了法治社会的基本底线。

我国《律师法》明确规定了律师的义务与行为规范,其中第五十四条规定:“律师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更联合发文,明确禁止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的不当宴请往来。

这些规范旨在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利益输送,其正当性毋庸置疑。

然而,现在出现的“律师禁酒令”完全走向了另一极端。

它超越了对律师执业行为的合理约束,将触角伸向了与执业无关的私人生活领域。

禁酒令最危险之处,在于它以“管理”之名实施的对律师的监控。

律师在下班时间或者节假日与家人朋友小酌,或是在行业交流中浅饮,本是与执业无关的基本权利。可现在要求非党员律师需向律所报备所有外出用餐,党员律师则需向司法局报备。这种报备制相当于在律师身上安装了24小时的行为跟踪器,律师的一举一动都被监控着,毫无隐私可言。

行政权力对普通公民尤其是法律专业人士实施全面禁酒,更违背了“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法治原则。

所谓违规吃喝,主要是指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吃喝;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借机大吃大喝等问题。违规吃喝的对象指的是公职人员,而律师不属于公职人员。

若以“党员纪律”为由约束党员律师,同样也没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需“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但并未赋予行政机关通过报备制监控党员律师私人聚餐的权力。当司法行政部门要求党员律师“外出吃饭需到局机关报备”时,其本质是将党内纪律混同为行政管控,混淆政治纪律与公民权利的界限。

这种管理思维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如果一个连自己酒杯都无法自主的法律人,又如何能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利?

02

面对这一明显违法的禁令,居然有不少律所积极响应,那态势给人感觉是:庄严宣布“将以政治高度看待禁酒令”,仿佛律师袍下藏着的不是法律文书而是酒坛子。

在积极响应的律所里面,润某所可以称上是反面教材的典范,在这家律所公号发的禁酒令里,不但把司法行政部门的禁令细化了,而且还把它扩大化,读来荒诞如黑色幽默剧本。

其中,润某所禁酒令第二条:任何时间、任何场合、任何情况,严禁饮用白酒,特殊情况可适量饮用啤酒、红酒、黄酒或其他酒精度15%以下替代性饮料,严禁醉酒。

在这条里,白酒被全面封杀,啤酒红酒黄酒限量供应。该此条款堪称“酒精歧视链”:白酒是“阶级敌人”,低度酒是“可改造分子”。想象这般场景:律师聚餐时人人手持酒精检测仪,对瓶标注度数,15%是生死线,超标一滴即“严重违规”。至于“替代性饮料”如何界定?醪糟汤圆是否算“酒精度超标”?该律所内部怕是要设置一个“酒精鉴定科”。

润某所禁酒令第四条:本禁令对润同律所在职人员有效,同时严禁润同律所在职人员参与劝酒、敬酒、倒酒活动。

这家律所的律师要沦为饭局的“绝缘体”了,父亲生日不能敬酒,同学婚礼不能碰杯,甚至给客户倒茶都需自证非酒。此规定比纪检系统更严苛,湖南省“禁酒令八条”仅约束工作饮酒,润某所却把律师的社交人格钉上十字架。

当司法行政部门的手伸向律师的私人酒杯,律所主动将枷锁套上律师脖颈,法治的尊严已在酒精检测仪下碎了一地。

律师事务所主动将“禁酒令”作为律所管理的内部规章,实质上充当了行政权力扩张的帮凶。

律所对律师的管理职责包括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律师执业行为以及提供必要的支持。这些职责的履行有助于确保律师执业的合法性、规范性和专业性,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其核心使命是维护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而非成为司法行政部门的“二线监管站”。

当律师事务所的主任们以“政治高度”要求律师执行禁酒令时,他们忘记了律所作为法律服务机构的首要职责是忠于法律而非权力。

这种对权力的迎合姿态不仅损害律师职业尊严,更将导致社会对法律行业独立性的信任崩塌,如果律所连一杯酒的权利都不敢捍卫,公众如何相信它能捍卫更大的正义?

润某所的这份禁令如同律所向权力递交的“投名状”,通过自我加压向行政部门表忠心,可当律所忙着检查律师的酒杯时,谁来监督真正的权力滥用?

酒杯虽小,折射出的却是律师的法律职业独立精神与行政权力边界的大问题。

律师职业的尊严,始于对权利的坚守,而非对权力的顺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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