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社会之下,有这么一群人,她们早早被决定了自己的命运,一生与别人挂上了不可分割的关系,她们的生存状态以及情感体会丝毫不被在乎,尤其是在中国古代社会重男轻女的思想背景之下,她们的命运更加扑朔迷离。

童养媳作为我国古代流传甚久的一种风俗,在中国古代产生了十分久远的影响。即使在进入现代社会之后,仍然有部分地区保留着这个习俗。这种残酷的婚姻制度,对中国传统社会的女性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在女子地位本就低下的封建社会之中,这种习俗的存在更是加重了她们的心理负担。尤其是对女性的片面认识,使得她们在旧时代下可能就是被认为只是一个生育的工具和被人使唤的奴隶。

童养媳,又称“待年媳”“养媳”,就是由婆家养育女婴、幼女,待到成年正式结婚。童养媳在清代几乎成为普遍的现象。那么一种制度或者习俗的产生也绝对不是偶然,她必然有它存在的基础和条件。那么封建社会之下盛行的“童养媳”制度到底诞生于何时,又有着什么样的时代背景促使了它的出现。

周代所实行的媵制,其中夫人之妹与侄女往往年尚幼即随同出嫁;秦汉以后,帝王每选贵戚之幼女进宫,成年后为帝王妃嫔,或赐予子弟为妻妾,皆为童养媳的一种表现。“童养媳”的名称,起于宋代。元、明、清时,养媳从帝王家普及于社会,小地主或平民,往往花少许钱财买来,以节省聘礼。也就是说“童养媳”是男权社会之下的一种表现,女性作为一种附属品被交易,体现出了传统封建社会之下的残酷与无情。

而中国古代最早关于童养媳的记载出现于三国时期,也是相对较早的了。在《三国志》中载:“至十岁,婿家即迎之长养为媳。”。而更早的类似事例我们可以知道的是发生于汉皇室之中,汉昭帝时期,年仅六岁的上官氏进宫与皇帝共同生活,在十二岁正式与汉昭帝结婚,成为了母仪天下的皇后。但是,汉昭帝一生也是对她不甚关心,再加上汉昭帝英年早逝,上官皇后也早早守了寡。当然,童养媳真正作为一种婚俗其实是在宋代以后,由上层的这种婚姻制度逐渐过渡到下层民众生活之中。

古代社会中重男轻女的观点一般会认为儿子可以传宗接代并增加劳动力,但是女儿迟早要嫁人还得陪一份嫁妆,就好像在为别人家养媳妇一样。因此许多人家一生出女儿,即便有能扶养,也会寻找适合人家送出去,或交换,买卖,指腹为婚,为小孩预做婚嫁规划等。在初衷上来看,我们不否定这种习俗的积极意义,确实能够减少一定的家庭负担和人口压力,但是,要是碰见了好的婆家还好,但是如果真的碰见那种刁难人的家庭,女性的生活简直就是生不如死。

一般童养媳的产生是有着各方面的因素。有的家庭是因为家庭贫穷,生出的女儿即使抚养之后还是得嫁给他人,倒不如直接在年幼之时赠送或者买卖给他人。一种是因为当时社会的结婚聘礼重,童养媳的方式能够减少一定家庭压力,还有就是古代盛行的一种“冲喜”的方式,如果家中有什么灾难,习惯用一件喜事来冲走厄运,带来好运。但是这一切都是建立在没有遵循女性的意愿基础之上的。

一般成为童养媳的女子,在进入婆家家庭之后,就自动承担上了传宗接代的责任,但是她们的生活不仅仅只有如此。一般的女性在婆家生活时,和自己的“小丈夫”的生活更像是一种姐弟的相处,在他们之间很难诞生一种爱情的因素,更多的是一种亲情的关系。还有就是在她们的认知之中,她们需要对这个家庭百依百顺,毕竟自己是作为一种“商品”被交易来的,并没有在这个家里有多重要的地位,因而她们自然而然有一种自卑的情绪诞生。而在一般的家庭之中,童养媳的地位和奴婢的地位相差不多,她们需要作为一个劳动力为家庭负担责任,还要时刻照顾自己还未成熟的男人,在这种生活状态下的女性渐渐也就养成了一种逆来顺受的感觉,自然不会想要冲破封建礼教的束缚。

童养媳的制度虽然在我国移风易俗的改革中得到了废除,但是不排除在某些地区仍然存在的情况。作为一种建立在压迫基础上存在的习俗,应该得到根除,它不同于我们现在所说的姐弟恋,因为它是丝毫没有在乎女性意愿的剥削制度,只能对那些时代背景下的女性表示深深的悲哀与无奈,毕竟时代特征谁也无法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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