殿试作为科举考试的最后阶段,与乡试、会试最大的不同就是没有淘汰率,参加考试的贡士只以成绩排定名次,分列一、二、三甲。虽然殿试相对来说条例较为宽松,但也不是没有限制,以清代为例,贡士同样需要符合条件才能才加殿试,否则将取消资格。

清沿明制,殿试资格应试较宽,凡会试中式之贡士均可赴殿试。其中,如有殿试前接到家报,因父母亡故需要丁忧守制的,则不得应试。对于因丁忧,以及临时患病等事故不能参加本科殿试者,可以声明事由而告假,称之为“告殿”。凡告殿者准于下一、二科补殿试。 随着科场条规的逐渐完善,以及磨勘、覆试制度的推行,到了康熙时期,出现了贡士被斥革,或被罚停殿试三科至一科不等。按照规定,凡贡士被斥革者终生不得参加殿试,而罚停科者则不能参加本科殿试。 乾隆五十八年(1793)癸丑科会试前,乾隆帝特令会试发榜后严行覆试,这一科会试贡士共一百零二名,后经覆试、磨勘,被罚科者多达二十九名,本科贡士赴殿试者只有七十三人。这是有清一代罚停殿试最为严厉的一科。

罚停科满,贡士则可以参加下届殿试,称“补行殿试”。如道光二十四年(1844)甲辰科,魏源会试中式,因磨勘罚停殿试一科,后准于二十五年乙已恩科补殿试。此外,有些考生是以举人身份做官的,朝廷对此也有规定,小京官准许参加会试、殿试,而知县则不准。 如果内阁中书等小京官会试中式,后经覆试、磨勘罚停殿试者,期间或因捐输等分发到各省,得以补用者,则不准参加殿试;如未补用,则准予参加殿试。而魏源即属此情况,本以捐输分发江苏以知州补用,后本人请愿分发江苏试用,以期能够补行殿试。

士子一辈子苦读,连过数关,只差殿试即可金榜题名,而终未如愿,的确令人惋惜。为此,自雍正朝起,历代皇帝登基,都有推恩之举,将一些原本已不能殿试者重新给予殿试的机会。雍正元年(1723),雍正帝登极伊始即颁上谕:“前会试举人已经中式者,除过犯革黜外,其有因殿试誊写错误,不合体式,及有尸骨不得考者,着礼、兵二部察明核实,准其再行殿试。” 也就是说,除了严重“过犯革黜”者外,对一般过错而不准殿试者,均重新给予殿试资格。乾隆即位后,亦颁诏推恩天下,重申“会试文武举人,已经中式者,除过犯革黜外,其有因殿试誊写错误、不合体式者,着礼、兵二部察明核实,准其再行殿试”。 咸、同年间,正值太平天国运动期间,朝廷为了筹措军饷,贡士因罚停殿试者可以通过捐输参加本科殿试。同治二年(1863)癸亥恩科,贡士朱熙宇覆试列四等,罚停殿试一科,经户部奏准,允许其捐免。礼部遂议定:“令其恭应殿试,惟系捐输免罚科,仍照补行殿试之例办理,以示区别。”

正是因为有此政策,朱熙宇得以捐免科罚,参加了本科殿试。而礼部仍要求以补行殿试之例办理,所谓补行者,指应下科殿试。凡补行殿试者,不得列入前十名卷进呈。这一科,朱熙宇考列三甲第二名。对于违例斥革者,则不能享受捐免待遇。 参加殿试者,最看重名次。一甲与三甲有天壤之别,“仕宦年资,终身以此”,所以应试者均希望名列前茅,于是有不安分者置条例于不顾,殿试前探听策题、奔竞请托。清初时期,受明末以来陋习之影响,请托之风盛行。乾隆即位后,鉴于请托之风愈演愈烈,特颁旨礼部,“通行晓谕,严加禁止。倘有违旨,一体从重治罪”。

尽管清代的殿试条例总体不如乡试、会试那样严格,但对于参加殿试的资格以及限制还是有的,这从一定程度上杜绝了那些滥竽充数的考生,并在制度上严禁考官与考生私下请托,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科举考试的公正、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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