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闻讯 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已成为绝大多数机动车驾驶人的座右铭,少数酒驾醉驾者被查处一次后也极少再犯,但是,黄山市黄山区驾驶人邵某却有三次醉驾经历。日前,其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判危险驾驶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6000元的处罚。

2024年6月4日23时22分许,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甘棠派出所民警在执勤时发现,驾驶人邵某涉嫌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民警立即将该线索移交至分局交管大队。经交管大队民警对其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驾驶人邵某呼气式酒精含量为248mg/100mL,后经安徽省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50mg/100mL。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邵某于2024年1月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管大队民警查获,被黄山分局交管大队依法处以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2024年5月,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交管大队民警查获,被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依法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2024年6月4日,邵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此次,邵某属于第3次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对邵某采取刑事拘留的刑事强制措施。

近日,黄山区人民法院速裁法庭开庭审理邵某危险驾驶罪一案,经开庭审理,黄山区人民法院判处邵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大皖新闻记者吴永泉 通讯员 黄公

(安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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