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泉市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依法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2024年1月,刘某通过相亲软件认识“许某”并发展为网恋关系。两人聊了几天后,“许某”向刘某提出使用她的银行卡接收资金,并承诺支付高额报酬,刘某为获取高额报酬,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提供自己名下的多张银行卡给“许某”转移不法资金,代为取款并汇入指定账户、购买虚拟币。2024年1月16日至21日,以上银行卡账户流入不法资金84万元,刘某代为取款83万余元,刘某非法获利3144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钱款,仍提供银行卡帮助他人以取现、转存、汇款、交易的方式转移赃款,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法院提醒:在交友的过程中一定要提高警惕,“天上不会掉馅饼”,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账户等不要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更不要到银行帮助诈骗分子取现,不要因为自己的一时贪欲,以身犯险,让自己锒铛入狱!

(福泉法院)

友情提示

本站部分转载文章,皆来自互联网,仅供参考及分享,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用途;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联系邮箱:104246360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