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段网传视频显示,在坝上草原骑马时,马匹倒地猝死,游客受伤,并与马主人发生争执。最后,游客赔偿马主人7000元。

▲网传视频截图

8月27日,马主人所在村的村支书告诉红星新闻,游客一直在暴力骑马,在领队发现马“过力”后劝阻,但对方依然骑马奔跑,导致马“炸肺”死亡。在派出所协调下,游客赔偿7000元。

多位马术爱好者和养马人表示,马在持续剧烈运动下确实有死亡的可能,要看是否存在暴力骑马行为,但不排除马有基础疾病的可能性。律师则认为,游客和马主人之间谁来赔偿,关键看责任认定。

视频称草原骑马时马匹死亡游客受伤

游客赔偿马主人7000元

近日,多条网传视频显示,有游客在坝上草原骑马时,马匹死亡导致其受伤。最后,游客赔偿马主人7000元。视频在网上引发热议,有网友质疑“马场存在讹诈”。

红星新闻记者搜索发现,网上有多个账号以游客身份发布了事情经过。在其描述中提到,“游客8月23日早上九点五十分左右从丰宁县大滩镇扎拉营村一家民宿租借十匹马并骑马出发,十一点十分到达马道后不久其中一匹马死亡,骑马的男性游客被压,另一位女性游客被撞倒,两人受伤。之后双方发生争执,游客受到马主人的言语威胁,在派出所游客赔偿马主人7000元。”

红星新闻记者给这几个账号留言希望了解具体情况,但截至发稿时均未获得回复。27日、28日,记者多次致电游客提到的民宿,对方拒绝接受采访。

村支书称游客不听劝阻暴力骑马

县文旅局表示已有调查结果

27日,民宿所在的扎拉营村村支书告诉红星新闻,游客在网上描述的内容“70%不是实际情况,是胡编乱造的”。骑马遭遇马匹死亡的男子有骑马经验,自称也是开马场的。他们团队有十几人,从村子到马死亡的地方大约有十公里,期间男子一直骑马快速跑出队伍再跑回,没有让马停歇。到达马道后,领队发现马“过力”多次劝阻,男子依然暴力骑马,继续来回跑,导致马死亡,兽医检查马死因是“炸肺”。

该村支书还表示,民宿主人赶到现场后与游客发生争执,“游客打了民宿两个人,但网传视频并没有拍下这段画面,只记录了之后双方争吵推搡的部分。”报警后,双方被带到派出所,游客赔偿马主人7000元。村里给游客骑马都是谈好价格和注意事项就走,没有签订纸质协议,这件事之后会考虑要求村民与游客在骑马前签署相关协议。

27日,大滩镇政府一名工作人员表示,这件事还在协商沟通中,等有结果会告知记者。丰宁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工作人员表示,网传视频为第三方游客拍摄,只录了双方争执的一小段,存在掐头去尾,导致事情有扭曲。目前已经有了调查结果,但需要汇报领导后才能公布。记者按要求发送采访函并在28日再次致电,截至发稿时未获回复。

28日晚,丰宁县宣传部一名工作人员称,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具体情况还在了解。

从业者称马剧烈运动有可能炸肺

律师表示谁赔偿关键看责任认定

一名马术爱好者告诉红星新闻,一匹健康且经常被骑乘的马,这个强度跑死的概率不大。普通游客也没有控马能力把马逼着跑到死,有的马在体力不支后会拒跑。但如果马在高温下剧烈运动,并且在表现下降后,如骑手无视信号继续凶狠骑马,确实有可能导致马肺出血去世。具体原因要看马的健康状况、当天的天气、骑手是否暴力骑马,比如是否有用鞭子狠抽马、在马踉跄的情况下依然强迫马奔跑等。

一名马场主人则表示,马在不限速的情况下跑十公里跑死的可能性是存在的,骑马人不懂马、不爱马的情况下,让马一直跑确实能把马骑死,但也不排除马有基础疾病,所以很难就现在的情况判断责任在谁。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双方仅有口头约定,没有签署具体合同,这增加了责任认定的难度,但即使没有书面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双方仍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作为提供骑马服务的马场主人,有责任确保提供的马匹健康、适合骑乘,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游客的安全。如果马匹因健康问题导致游客受伤,马场主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游客在参与骑马活动时,也有责任遵守安全规则,合理使用马匹。

若游客确实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暴力骑马、不听劝阻行为导致自己受伤,可以理解为其存在故意或过失,对于自身的损害,由本人承担责任,且可能需要赔偿马匹主人的损失。若游客接受赔偿是由于当地人的恐吓,则可以提出因受到胁迫要求返还。若该游客不存在过错,则马匹主人应当对马造成他人摔伤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郝亚超表示,这个事情的关键在于双方是否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过错,并不是游客受伤马主人就要赔偿、马死亡游客就得赔偿,而是由过错方承担损失。如果双方走民事诉讼,要看谁能提供更有优势的证据。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实习记者 刘亚洲

编辑 张莉 责编 魏孔明

友情提示

本站部分转载文章,皆来自互联网,仅供参考及分享,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用途;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联系邮箱:104246360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