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贵州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原正厅级干部吴青春受贿案,对被告人吴青春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被告人吴青春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2年至2021年,被告人吴青春利用担任贵州省林业厅办公室副主任,贵州省政府办公厅行政处副处长、公产处处长,贵州省粮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等职务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工程项目承揽、获取粮食代储临储指标、职务提拔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99万余元,其中290万元未实际取得。

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青春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吴青春部分受贿犯罪系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认罚,退缴部分涉案赃款,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吴青春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央视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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