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梦瑶 济南报道

7月10日,济南市商务局、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济南市档案馆联合印发《济南老字号认定及管理办法》,进一步发挥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

据悉,早在2018年,济南曾在全省发布首个老字号认定办法,对全市老字号的认定工作和老字号企业的发展起到了极大推动作用。今年,随着《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山东老字号认定及管理办法》的相继出台,为适应新发展格局需求,更好推动全市老字号工作的高质量发展,对原有的认定办法进行了完善修订。

新《办法》主要分五部分内容,明确了济南市老字号认定及管理的指导思想、工作重点、保障措施,并对“济南老字号”认定条件、对象、方式、动态管理、标识和牌匾使用等都做了相应的调整和规定。

就责任部门和认定对象,调整为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档案馆,认定对象去掉了“个体工商户”,调整为济南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并正常运营的企业。

特别是认定条件部分,新《办法》将品牌创立时间从原先的创立于1956年(含)以前,调整为30年(含)以上,并增加了济南老字号企业应具备的八条基本条件:在济南市行政区域注册、依法设立并正常运营的企业;依法拥有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且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传承关系明确且无争议;主营业务连续经营20年(含)以上,且主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或服务;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符合现代要求的企业治理模式,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强影响力;未在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近3年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济南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原则上每3年组织开展一次评审认定。此外,新《办法》进一步制定并规范了动态管理制度,一方面落实区、县(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在动态管理工作当中的职责和权利,另一方面明确对企业实施“日常监测+年度评估”的“红绿灯”机制,将长期经营不善,甚至已经破产、注销、倒闭,或者丧失注册商标所有权、使用权的企业及品牌,移出济南老字号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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