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消息,近日,西宁好西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西宁市城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款20000元。

根据公告内容,当事人销售促销商品采用无依据的被比较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六条:“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第十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第十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规定。

西宁好西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构成了违规行为。西宁市城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其违法行为,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元。

本文源自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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