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安全距离”之所以会引起广泛关注,实际上是其在社会长效效应中可能产生一定程度的负面效应

□作者 金泽刚(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近日,青岛李沧区法院调解的一起行人碰撞案件引发公众热议。案件中,刘女士边打电话边行走时突然转身,与后方王某相撞,导致十级伤残。根据监控记录,调解中经分析认为,刘某虽然受伤,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较大的过错,而王某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系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最终调解王某赔偿7万元。这一裁决将“行人安全距离”推至舆论焦点,其背后的责任认定逻辑值得深入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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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行人安全距离尚无规定

何为“安全距离”?目前我国交通法规中关于“安全距离”的叙述,主要集中于驾驶机动车中的注意义务,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对于行人之间的“安全距离”并无法律规定。

从民事法律出发进行分析,可以民法典过错责任原则为依据: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责任产生的前提是“行为人有过错”。因此,以“安全距离”为由的民事赔偿,亦不存在民法上的法律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无明确量化标准时,法院可以结合具体行为、损害后果及社会公平观念,来平衡双方责任。因此,即使法律未规定行人之间的具体安全距离,但“行人应确保安全通行”原则仍可作为司法调解的参考。

安全距离的相对性需要综合考虑

所以,可以将“安全距离”的实质内涵从两方面解读:一是合理预判,即根据前方行人状态调整自身行为;二是及时反应,即保持足以应对突发动作的空间或速度。除此外,还应当对生活习惯、道德需求,以及安全距离的相对性进行综合考虑。

首先,安全距离的合理性需适配具体场合的通行习惯。在人群密集的商场或地铁站,行人客观上难以保持较大间距,此时注意义务更多体现为观察或提前示意,而非苛求固定距离。在空旷的人行道或公园,后方行人则有条件通过绕行、减速或预留更多反应空间来避免碰撞,若未采取合理措施,其责任比例可能上升。安全距离并非机械数值,而是随环境宽松程度动态调整的行为预期。

其次,道德义务在责任认定中具有补充作用。公共空间的通行不仅依赖法律约束,更需基于“相互礼让”的伦理共识。例如,面对老人、儿童等行动不确定性较高的群体,后方行人即便在拥挤场所也应尽量扩大安全距离,这既是道德要求,也符合司法实践中对弱势群体的倾向性保护。

此外,安全距离的相对性还需纳入文化习惯与风险预判的考量。相对性本质上要求行人以合理谨慎为标准,在具体场景中平衡自身自由与他人安全。

“谁受伤谁有理”背离公平原则

无论是调解还是判决,都应当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行人安全距离”之所以会引起广泛关注,实际上是其在社会长效效应中可能产生一定程度的负面效应。一是鼓励疏忽者的冒险行为,行人可能因“责任在后方”的心理暗示放松自我约束;二是加重普通人的防御成本,迫使公众在行走中采取过度避让策略;三是模糊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使得损害结果本身成为归责要素。当法律不能清晰区分“可预见风险”与“意外事件”时,公民对行为后果的预期将陷入混乱。

实际上,王某的7万元赔偿既非法定义务的履行,也非道德责任的承担,而是司法平衡术下的特殊产物。这种处理方式虽实现了个案了结,却未能回答“行人安全距离”的核心命题:在缺乏法律明确规定时,司法介入的边界在哪里?当注意义务的设定超出社会普遍认知,法律指引应当如何弥合理性与现实的鸿沟?

“谁受伤谁有理”的思维是对公平原则的背离。法律可以同情伤者,但不能因此弱化过错责任的审查。司法可以填补空白,但不能以牺牲行为公平为代价。

在纠纷中,裁判者更应恪守“行为-因果-主观-责任”的关系链条,避免让损害结果本身成为归责要素,只有当司法真正摆脱“息事宁人”的路径依赖,法律才能为社会确立清晰的行为预期。

(本文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媒体立场)

编辑 尹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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