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男子凌晨3点邀请一女性朋友到酒吧喝酒,期间,见对方喝多了、趴在卡座内睡着,关紧卡座门帘,与对方发生关系,结果被酒吧的服务员看见。酒吧的服务员随后联系了酒吧老板,酒吧老板赶到酒吧,制止了男子并报警。事后,虽然男子赔偿女方5000元,取得了女方的谅解,但仍获刑10年!(来源:裁判文书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据悉,2024年11月22日凌晨3点许,时年31岁男子萨某与哈某在一酒吧卡座内饮酒时,邀请了女子古某。 古某欣然赴约,不过由于赴约前已经喝过酒,到了后没喝一会儿便醉倒,在卡座内趴着睡着。 萨某起了歪心思,欲与古某发生关系,即希望哈某配合,后见哈某离开酒吧,关紧卡座门帘后,便与古某发生起了关系。 而这一幕恰巧被酒吧的其他顾客、服务人员发现。 酒吧的服务人员当即联系了酒吧的经营者周某。 随后,周某赶到酒吧,制止了萨某的行为,关闭酒吧大门并报了警。 报警后,由于古某并无与萨某发生关系的意思。警方认为萨某违背古某的意愿,趁古某醉酒之际,与古某发生关系,已经涉嫌强奸,将萨某抓获、立案调查。 调查中,萨某选择坦白、认罪认罚,同时萨某亲属赔偿古某5000元,古某对萨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警方另查到萨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入刑。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具有“情节恶劣”、“受害人多人”“在公共场所当众”“二人以上”“受害人不满10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任一情节之一的,依法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警方调查完毕,将案件依法移送检方审查起诉后,不过检方认为萨某的行为不仅属于强奸,还属于具有在公共场所当众情节的加重犯,萨某还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入刑,应从重处罚,但考虑到,萨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受害人并取得受害人谅解等可以从轻减轻的情节,建议判处萨某有期徒刑10年。 面对检方的控诉,庭审中萨某没有异议。但是萨某的辩护人认为,案发现场不是公共场所,不应认定萨某具有“在公共场所当众”情节,同时萨某还有自首情节,虽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但不是累犯,不应从重处罚,请求法庭对其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6年。 法院这样判! 法院认为,打击公共场所当众奸 淫妇女,核心在于强化对妇女性权利和人格尊严的特殊保护,彰显法律对公共秩序与社会伦理的维护。 第一,强化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传递对性别平等的价值坚守; 第二,维护社会公共道德情感,防止个人权利侵害演变为对公共利益的破坏,从而筑牢社会安全与文明的防线。 认定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性 侵害犯罪,要求符合“公共场所”和“当众”两个条件。 其中“当众”,虽不要求其他在场人员实际看到,但基于“当众”的一般含义及该情节所对应的加重处罚的严厉性,应具备其他多人在场的条件,且行为人实施犯罪一般要在其他在场人员视力所及的范围之内,即性侵害行为处于其他在场人员随时可能发现、可以发现的状态。 具体到本案,涉案场所在酒吧,具有公共场所的特性,萨某性 侵被害人古某期间,就被酒吧服务员发现,该事实可认定为当众。 《刑法》第69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案证据显示,萨某在周某关闭酒吧大门并报警的情况下,属于因“无法逃脱”而被动滞留现场,无法体现其归案的主动性,不构成自首。 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萨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萨某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另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应从重处罚。 综上,最终判决萨某犯强奸罪,有期徒刑10年。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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