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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警察胜诉!驳回申请公开警号0160**、1039**两位民警信息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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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案
(2025)京行申3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公安处。
再审申请人王某某因诉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公安处(以下简称北京公安处)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4)京02行终39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审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严重违法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裁定再审。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起诉,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案中,王某某申请公开北京铁路西站警号0160**、1039**两位民警的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的信息。
但上述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该条例的调整范畴。因此,王某某就被诉告知书所提起的本案之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王某某的起诉正确。
综上,王某某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申请再审的事由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盛亚娟
审判员 赵世奎
审判员 孔庆兵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谭晓晴
书记员 王雨桐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政法之家
编辑:姜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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