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婴幼儿化妆品中添加禁用原料,被告人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获刑5年。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披露了该案。 案情显示,2021年起,被告人吴某某在广州市白云区经营、管理广州恒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某公司”),为非法牟利,吴某某在该公司生产的“婴某某婴肤霜”等婴幼儿化妆品中添加禁用物质,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022年2月至5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抽样检查,并扣押涉案的婴幼儿化妆品一批。经鉴定,上述被扣押的婴幼儿化妆品中分别检出“赛庚啶”“卤倍他索丙酸酯”“氯倍他索丙酸酯”等禁用成分。 经统计,被告人吴某某对外销售上述婴幼儿化妆品金额共计31万余元,现场查获的含禁用成分的婴幼儿化妆品价值共计10万余元。

同年7月14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吴某某、恒某公司分别做出行政处罚,并对吴某某处以终身禁止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2022年10月,被告人吴某某在原址以他人名义注册广州中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公司”)继续从事生产、销售婴幼儿化妆品的经营活动。为非法牟利,吴某某在该公司生产的“筱某某婴亲霜”“杏某某臻护霜”等婴幼儿化妆品中添加禁用原料“他克莫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对外销售上述婴幼儿化妆品金额共计1.7万元。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吴某某提起公诉,对被告吴某某、恒某公司、中某公司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4年9月,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吴某某、恒某公司、中某公司共同支付赔偿金96万余元,并就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上赔礼道歉。判决已生效。

来源: 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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