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违背公共利益是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之一。《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那么,何为社会公共利益?若仲裁裁决违背公共利益又如何撤销?

高哲宇与深圳市云丝路创新发展基金企业、李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199号)中,仲裁庭经审理认为,高哲宇未依照案涉合同的约定交付双方共同约定并视为有财产意义的比特币等,构成违约,应予赔偿。仲裁庭参考李斌有关比特币收盘价的公开信息,估算应赔偿的财产损失为401780美元。仲裁庭裁决高哲宇向李斌支付401780美元(按裁决作出之日的美元兑人民币汇率结算为人民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3民特719号民事裁定,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明确规定,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重申了上述规定,同时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进一步提出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上述文件实质上禁止了比特币的兑付、交易及流通,炒作比特币等行为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扰乱金融秩序,影响金融稳定。涉案仲裁裁决高哲宇赔偿李斌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实质上是变相支持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与上述文件精神不符,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该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我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公序良俗包含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公共秩序包含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国家公序属于政治公序,对其违反将违背公共秩序,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公序,指的是国家政治、经济、金融等秩序。《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之一。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据此,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同时满足两个要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反公序良俗。民事法律行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非当然有效,还需审查其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特定条件下,即便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但违反政策性文件也存在无效的可能。《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并非法律、行政法规,也非部门规章,仅为规范性文件,对其违反,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但该文件明确禁止比特币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仲裁裁决直接违反该文件的要求,裁决结果与国家基本的金融政策相违背,导致损害公共利益的后果。

本文认为,规范性文件涉及国家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仲裁裁决若违反规范性文件存在违反公共利益的可能性。但是否违反,应审查规范性文件的性质以及对其违反产生的后果,应审查制定主体,规范的秩序,是否具有强制性,对其违反损害的法益等。涉案文件的制定者是国家金融主管部门,其内容是效力及于全国的金融政策,其要求具有强制禁止性,对其违反损害的是国家金融秩序。法院审查后认定对其违反损害公共利益,故作出撤销的裁定。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程序中,人民法院只对仲裁的程序和形式事项进行审查和监督,通常不审查实体问题,但公共利益是社会秩序的底线,超越当事人的利益范围,当事人不能自由处分。因此,仲裁裁决是否违反公共利益,是法院依据职权主动审查的事项。当然,在实践中,撤销裁决的申请人应在撤销申请中将其列为撤销理由,以便明确审查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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