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合肥海关网站披露行政处罚信息,因进口产品为如实申报品名、商品编号,铜陵铜冠电子铜箔有限公司被罚款90.3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铜关缉违字〔2024]1号。

天眼查信息显示,铜陵铜冠电子铜箔有限公司2017年4月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印大维,该公司为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铜冠铜箔”)全资子公司。2022年1月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深交所创业板挂牌上市。

公开处罚信息显示,2021年5月31日,当事人与日本TexTechnologyInc(以下简称Tex公司)签订采购18台生箔机技术合同,约定设备于2022年9月30日前整机装运完成。2022年3月30日,当事人与铜陵捷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成公司)签订电子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捷成公司代为办理该批设备进口报关事宜。

2021-2022年设备制造和交货期间全球发生新冠肺炎疫情,Tex公司交货时间推迟且无法招揽到足够能承载整机装运的海运集装箱,遂在未告知当事人的情况下将18台生箔机拆分成6个批次发货。

2022年10月至12月期间,当事人委托捷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分6票报关单向铜陵海关申报进口该批设备:生机8台(实际进口货物为生箔机电解槽),涉及报关单330620221000001171、330620221000001193;生机电解槽10台,涉及报关单330620221000001397、330620221000001514;生机卷取装置18台,涉及报关单330620221000001397330620221000001396330620221000001514;生机抛光装置18台,涉及报关单330620221000001668。当事人所购生箔机整机由电解槽、抛光装置、卷取装置三部分组成,整机进口关税为零,在向海关申报过程中,认为3个部件都是整机的组成部分,上述6票报关单项下进口货物均以商品编号8543300090(其他电镀、电解或电泳设备及装置)进行申报,对应进口关税税率为0%、进口增值税税率为13%。本案中,生箔机卷取装置、抛光装置应归入商品编号84798190(其他处理金属的机械),对应进口关税税率为9%、进口增值税税率为13%:生机电解应归入商品编号85439090(品目85.43项下其他电气设备零件),对应进口关税税率为0%、进口增值税税率为13%。当事人进口生箔机卷取装置和抛光装置各18台,商品编号申报不实,经核算涉案货物价值30747094.86元,缴税款2538750.95元;进口生机电解槽18台,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该部分货物价值20838192元。

另当事人进口18台设备时,有未向海关申报且不包括在定单合同明确的整体设备中的备品备件,包括挤液辊3台挤水辊3台、收卷电机3台、钛辊驱动电机3台、收卷变速箱3台、钛辊驱动变速箱3台、0型圈10个、V型圈10个刀片10个。经调查:Tex公司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安排日方工程师来现场安装调试,为避免因设备运输、安装、调试过程中可能存在零部件损坏,保证合同设备的正常调试和质保期正常运行所需,在未告知当事人的情况下,将不包括在定单合同范围内的易损坏部件配备了少量备品备件随设备一起运输,海运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均未罗列相关明细,当事人在设备安装中并不知情,排除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偷逃应缴税款的主观故意。参照定单合同附件12中约定的备品备件采购价格,经核算,当事人备品备件未申报,涉案货物价值 350141.62元,缴税款48405.79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进口货物过程中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商品编号,以及未向海关申报备品,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已经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进口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海关调查期间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缴纳足额保证金,且认错认罚,符合从轻处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2023年182号公告)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90万元的从轻处罚;当事人在进口8台生箔机电解槽过程中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品名、商品编号,在进口10台生箔机电解槽过程中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商品编号,影响了海关统计准确性,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进口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海关调查期间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2023年182号公告)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3000元的从轻处罚。合并上述2项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合计科处罚款90.3万元。

来源:合肥海关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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