忽必烈建元后,为巩固统治,在汉族官僚的建议下推行汉法,倡导理学,元中后期随着理学普及范围的广泛深入,理学中歧视妇女的道德观念在离异过程中得到了更多的贯彻,尤其是对妇女的束缚更加严重。 在离异过程中,妇女处于从属地位,丧失了婚姻的自主权。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妇女是男性的附属品与生育工具。在加强统治的过程中,妇女又成为了元廷维护社会稳定的牺牲品。 妇女的权益从未被真正的纳入到统治者的考虑范围之内,而妇女离异后大多都面临与前夫或者前夫宗族的财产分割问题,财产主要包括妆奁和聘财。

离异妇女在财产问题上并没有话语权,财产分割大多由元廷决定,且基本上为男性或其家族所有 元代夫妻离异涉及的财产主要是男方娶妻所下的聘财与女方出嫁所携带的妆奁。元廷对聘财的重视程度颇高,只要有婚约且女方接受了男方的聘财就视为已嫁女性。 在订立聘财时要“称其贫富,办纳聘财及物”,聘财可根据家庭贫富程度适当给予,但一定要质量尚佳之物,不能滥竽充数。

只有这样才能“合姻娅之欢,厚男女之别,以和夫妇,以正人伦也。”夫妻离异后的财产分割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对聘财的分割,双方离异后聘财的归属主要有三种情况。 其一,聘财为官方所有,即聘财被官府没收充公。聘财没官的情况比较少,一般发生在夫妻双方婚中违反元代婚姻律令之时,如丧夫女性在亡夫服制未满期间与他人成婚。 元廷规定“诸以书币娶人女为妾,复受财转嫁他人者,笞五十七,聘财没官,妾归宗,有官者罢之。” 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均有过错,或者二者结合本就己系违律,此时聘财既不会留给女方,更不会归还给男方,而是尽归元廷所有。

另外,若在婚姻生活中二者仅一方犯错,且一方或者双方都要求离异,那么在分割聘财的过程中,元廷会根据实际情况,将其分给并无过错的一方。 其二,聘财归女方所有。女性定亲即视为己婚,若定亲后,男方五年内无故不娶,则视为离异,过错方为男方,定亲时所下的聘财则为女方所有。 其三,聘财归男方所有。若女性订婚之后与他人通奸,则可将其弃之不娶,如至元九年,武梅梅与吕成订婚之后又与陈军儿通奸,可弃之不娶,追还聘财。 另外,一方骗婚,如逃驱冒充良人并与良人完婚,则聘财归被骗婚者所有,在涉及聘财所有权因素划分上,夫妻自身的行为无疑是最重要的考虑因素。 但双方家人的行为以及夫妻对对方家人的态度与行为也被元廷纳入到考虑范围之内,如舅姑对男妇毫无理由的打骂,元廷则可判得“诸舅姑非理陵虐无罪男妇者,笞四十七,男妇归宗,不追聘财”。

以及继母对前妻子女如此虐待,元廷宣判“断罪离异,返回元聘财。”除聘财之外,女方出嫁时所携带的妆奁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后也涉及归属问题。 大德七年元廷规定,除无故出妻之外,“今后应嫁妇人,不问生前离异,夫死寡居,但欲再适他人,其元随嫁妆奁财产,并听前夫之家为主”。 即女性若要改适他人,则结婚之时所携带的嫁妆悉数归前夫之家所有。元廷对于聘财的归属权主要依据夫妻及其亲属的行为是否违律,若双方均违律,则聘财为元廷所有。

仅一方为过错方,元廷会在很大程度上将财产划分给未违律者。而对于妆奁的归属权,元廷更多是为了鼓励女性为夫守节而以嫁妆作为牵制女性改嫁的一个经济手段。因此,妆奁一般而言都会判给前夫及其家庭所有。 元代丧偶妇女不仅享有优先的继承权,若宗族中有合适的男性继承人选,妇女不会被纳入到家产继承范围。若被继承人系“户绝”,家无男子,又无同宗继祧,允许女性承继家份。 对于缔结婚姻,后丈夫身亡,且无子女的妇女,元廷规定“寡妇无子,合承夫分”。 如至元八年,阿马丈夫杨世明身亡,杨世明之弟因阿马无子,遂想霸占杨世明遗留下来的家产,“小叔杨世基为阿马无子,将讫故夫杨世明元抛家财房屋并女兰杨”。

后经元廷判得杨世明的财产由阿马所有并支配“据杨世基要讫杨世明壹分财产并陈住儿,拟合追付阿马收管,及令兰杨与伊母同居。” 此外,对于有子女的寡妇,元廷对其亡夫财产的去向更为重视,尤其在母寡子幼时,元廷或许是出于对幼子继承权的保护,规定“若母寡子幼,其母不得非理典卖田宅人口,放贱为良”。 若寡妇携子再嫁他人,元廷也需要得知其家庭财产的数量,即“虽有母招后夫或携而适人者,其财产亦官知数。” 总之,元代妇女的经济地位不高,即使是属于自己的财产,如妆奁之物,在婚姻存续期间拥有较大的自主权,但婚姻关系一旦解除,为加强对妇女的人身束缚,妆奁等财物元廷一般会判给夫家所有。

通过对元代妇女离异后财产的分配问题,一方面了解元代妇女离异与再嫁的脉络,另一方面也揭示了妇女在元代社会所处的地位,以及在离异与再嫁过程中受到的各方面影响。 元廷对妇女离异与再嫁做出的各项规定,反映了一个少数民族政权封建化的过程。元代妇女离异与再嫁情况是元代妇女状况,乃至大部分中国古代妇女状况的一个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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