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证姐事件,防城港市委市政府调查组8月3日发布情况通报,通报的主要内容我把它归纳为:奔驰车女司机侯某某,28岁,户籍地址为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镇某村,系钦州市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民营企业)员工,非公职人员,父母均为防城区江山镇某村村民。其丈夫黎某,系防城港市上思县某镇消防救援站二级消防士,侯某某亮的证是其丈夫黎某放在车上的个人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侯某某驾驶的奔驰车系其购买的二手车。车上的两名搭乘人员分别为其父亲侯某海及其年幼妹妹,平头哥李某某系南宁市某托育机构个体经营者,侯某海家与李某某父母家相距约800米,双方为未出五服的邻村表亲。侯某某与李某某互不相识,但侯某海认识李某某及其父母。侯某某及其父亲均无“警务通”和其他政法部门所用的查询公民信息工具。江山边境派出所派出1名民警和1名辅警陪同报警人,于7月31日22时17分许到达李某某家中,发现其不在家,遂将情况告知李某某母亲,并询问李某某联系方式。随后,民警电话联系李某某,通话时长约6分钟,告知其发布的视频泄露了侯某某车辆信息,涉嫌民事侵权,并转述了报警人“让其删除视频、进行道歉”两个诉求,但李某某没有同意,最后民警告知侯某某保存相关证据,如有必要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挂掉记者电话的是自身业务不熟的辅警。事件源于一起偶然的交通争议,是普通的民间纠纷。

最后用一句话总结:这是一起由“巧合”、“误会”、“处置不当”和“个人行为”引发的普通纠纷,与公众认为“滥用身份、公权私用”的特权行为没毛钱关系。
作为一个喜欢挑刺之人,下面我逐条进行分析这份通报中存在的疑点、不符合常理和可能被公众认为“荒唐”的地方:
第一、侯某某作为一个民营企业员工,为何能如此熟练地想到用“行政执法证”来吓唬人?这种“亮证特权思维”从何而来?她是否在日常生活中见过或经历过类似行为,认为这是有效的“通行证”?
其丈夫黎某(消防士)为何会将如此重要的证件随意放在妻子的私家车上?更有悖常理的是:普通人遭遇路怒纠纷,第一反应是报警或吵架,谁会专门翻出配偶的执法证件“吓唬人”?此行为更像是特权阶层的条件反射。
第二、通报称“侯某海认识李某某故能说出住址”,却回避以下事实:现场视频清晰记录侯某某曾递手机给侯某海,随后侯某海才精准报出信息。如果仅因同村相识就能记住33岁常年在外人员的住址,为何李某某完全不认识侯某海父女?须知侯某海家与李某某父母家相距约800米农村熟人社会的双向认知规律在此失效。
第三、通报称侯某海与李某某为“未出五服的邻村表亲”,侯某父亲认识李某母子,却无法解释:为何侯某海在争执现场不直接表明亲戚身份化解矛盾?反而用“你以为我不知道你吗?”的威胁语气?
明知是亲戚却不说明亲戚关系,这么小一点事,以亲戚身份上门沟通不好吗?为什么出动民警陪同上门施压?
更奇怪的是,如果是一场误会,现场不表明是亲戚也罢了,在民警陪同上门时为啥还不表明双方是认识的亲戚,进而把事情经过解释清楚,非要闹到全国皆知政府成立调查组才说清楚?
第四、李某某母亲认识侯某海不等于侯某海能精准背诵李某某住址。农村五服关系覆盖上百人,如果不是刻意记忆,普通村民岂能脱口而出非直系亲属的具体住址?狭窄村道会车偶遇的陌生人,恰好是自己“未出五服的表亲”,侯父不仅认出了多年未见的远亲,还能脱口而出其李某某的姓氏和家庭住址,这种多重巧合的概率有多大?
第五、侯父在现场告知女儿李某某信息的目的是什么?通报说是为了“引导侯某某靠边让行”。这逻辑严重不通。亮证施压在前,泄露信息在后,更像为了增强威胁效果,比如“我知道你家在哪”,而不是为了和解让行。
第六、公安系统排查“无查询记录”只能证明当时没有通过官方系统查询,但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例如:侯父与侯某某是否通过其他非官方、非法的途径(如认识基层人员私下打听)提前或事后获取信息?通报只排除了侯父女有“警务通”等工具,但黎某(消防士)或其同事是否有能力或途径获取此类信息?
第七、民警将当时李某某反映的涉及疑似假冒公职人员或公职人员证件被滥用的问题,推给李某某“向相关部门反映”,是典型的不作为、推诿唐塞。派出所本身就有责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进行初步核查和受理。通报称“符合警务工作规范”是难以成立的,暴露了基层民警对滥用公权力象征行为的敏感性严重不足。
第八、侯家报警称“信息泄露可能被套牌”,这本身是一个需要技术核查的报案。民警在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李某某行为构成违法(泄露车牌本身通常不直接构成公安管辖的违法,套牌需证据)的情况下,应侯家请求,深夜(22:17)陪同前往李某某家中施压,这严重混淆了公权力与私人纠纷的界限。
第九、民警在电话中直接转述侯家诉求(删视频、道歉),并提及“涉嫌民事侵权”,这完全是在代表侯家向李某某施压,扮演了对方代理人的角色,而非中立执法者。执法记录仪只能证明“说了什么”,不能证明其行为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李某某在发布的视频中明确表示:民警上门时称其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可能被拘留”,并以此施压要求删视频道歉。 这一说法与通报中“仅涉及民事侵权”的结论直接矛盾。
无论具体表述如何,民警深夜陪同侯某某家属上门施压的行为,已混淆了“公权力调解”与“私人纠纷”的界限。
第十、在该事件中,民警存在选择性执法的双重标准。面对真正的亮证威胁,对比李某某24日报警时民警的冷淡推诿,与31日民警对侯家报案时陪同上门施压的热心服务”,这种反差是公众愤怒的核心来源之一。通报未能解释这种差异的合理性,仅批评“表述不规范”,却未解释为何一起民事纠纷需动用警力上门,也未回应李某某首次报警时警方消极处理(认定“一般纠纷”)与此次积极出警的双标问题。
第十一、即使侯某某不是公职人员,其行为也涉嫌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或至少是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更不用说其丈夫(公职人员)的证件被非法使用。
第十二、在舆情汹涌之际,公安局宣传科接到记者电话居然直接挂断,通报用“业务不熟”、“管理不严”的解释过于敷衍,反映出对舆论监督的傲慢和应对能力的低下。
第十三、该事件中,对核心角色丈夫黎某的“空气化”处理,通报证实亮证为黎某所有,且承认证件由其放在妻子车上,但全篇未解释黎某作为公职人员,为何将执法证放在妻子私家车内?黎某是否事前知晓妻子可能滥用证件?是否参与策划?
最诡异的是:侯某某父亲被包装为关键信息源,而本该担责的黎某却在通报中沦为背景板。
第十四、没人受到处理,唯一被问责的是挂断记者电话的辅警,但对以下关键责任视而不见:消防员丈夫违规保管证件未被处分,仅立案调查(可操作空间大),派出所民警程序违法行为仅被批评教育,侯某某违法亮证未受任何处理(称公安机关正调查)。
结论:这份通报用远亲认出的一系列巧合;侯某某吓唬人、黎某乱放证件在个人行为;民警电话沟通在表述不当;挂电话属于业务不熟;整体定性为处置欠妥来解释和化解事件,对关键性质的认定严重偏差,把亮证威胁视为一般纠纷,对最恶劣的公权力不当介入(民警陪同上门施压)轻描淡写,未能有效回应公众的核心关切,加深了公众对“特权”、“关系”、“掩盖”的质疑和不满。
友情提示
本站部分转载文章,皆来自互联网,仅供参考及分享,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用途;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联系邮箱:104246360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