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全国两会上,3个70多岁的“老虎”被公开点名!其中两个是原中央委员

今天上午,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先后向大会作最高法工作报告与最高检工作报告。张军指出,2023年,依法惩处沈德咏、盛光祖、李文喜等30名原中管干部;应勇指出,2023年各级检察机关受理各级监委移送职务犯罪2万人,同比上升9.3%;已起诉1.8万人,其中原省部级干部25人。

解放日报·上观新闻梳理发现,被公开“点名”的沈德咏、盛光祖、李文喜都年过七旬,且都已获刑。

70岁的沈德咏已获刑15年

公开履历显示,2022年3月21日落马的沈德咏,男,汉族,1954年3月生,江西修水人,1977年12月参加工作,1972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刑事诉讼法学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学位。公开履历显示,沈德咏是十八届、十九届中央委员。

2022年9月7日,沈德咏被“双开”。沈德咏被指丧失理想信念,背弃职责使命,罔顾党中央三令五申,大肆干预插手司法活动,从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沦为法律秩序的践踏者,严重破坏司法公信力,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旅游;违反组织原则,对党不忠诚不老实,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干部选拔任用中违规为他人谋取利益;公器私用,纵容默许亲属、秘书利用其职务影响充当司法掮客,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丧失纪法底线,执法犯法、靠案吃案,大搞司法腐败、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案件处理、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去年8月4日,受贿6456万的沈德咏,一审获刑15年。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至2022年3月,沈德咏利用担任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中央纪委常委,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个人和单位在案件处理、职务晋升、工程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本人直接或者通过其近亲属非法收受有关个人和单位给予的现金、黄金制品、车辆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56万余元。

75岁的盛光祖已获刑15年

公开履历显示,盛光祖,男,1949年4月出生,1968年参加工作。盛光祖曾任原铁道部副部长、党组成员(副部长级),海关总署署长、党组书记(正部长级),原铁道部党组书记、部长,原中国铁路总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等职。2016年11月,盛光祖任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盛光祖是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委员。

盛光祖获刑

2022年3月25日,中纪委发布消息,盛光祖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配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盛光祖于当年9月19日被开除党籍。通报称,盛光祖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对亲属失管失教,纵容、默许亲属倚仗其职务影响谋取私利;将公权力当作攫取私利的工具,“靠海关吃海关”“靠铁路吃铁路”,用人腐败和用权腐败交织,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等。

去年12月12日,盛光祖一审获刑15年。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22年,盛光祖利用担任海关总署党组副书记、副署长、党组书记、署长,原铁道部党组书记、部长,原中国铁路总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职务晋升、工作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财物折合共计人民币5666万余元。2021年11月,盛光祖利用原担任中国铁路总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在企业经营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其间,盛光祖非法收受相关人员财物折合共计人民币714万余元。

74岁的李文喜已被判死缓

公开履历显示,1950年3月出生的李文喜,落马时已有71岁。李文喜的仕途从未离开过辽宁,历任本溪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本溪市委政法委副书记,辽宁省公安厅厅长、辽宁省省长助理、辽宁省政协副主席等职。

李文喜获刑

2021年7月27日,李文喜被开除党籍。李文喜被指背弃初心使命,违反党的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背组织原则,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既想当官又想发财,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获取巨额矿产收益;执法犯法,利用执法司法权谋取私利,与不法商人大搞权钱交易,肆无忌惮聚钱敛财;利用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去年1月6日,受贿5.46亿的李文喜一审被判死缓。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2年,被告人李文喜利用担任辽宁省公安厅厅长,辽宁省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中国警察协会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案件办理和企业经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6年至2021年,李文喜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4亿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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