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记者 李爽)恒瑞医药5月16日公告称,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GLP-1产品组合,有偿许可给美国Hercules公司。此次恒瑞医药“出海”与以往对外授权不一样的是,作为对外许可交易对价的一部分,恒瑞医药还将取得美国Hercules公司19.9%的股权。根据协议条款,Hercules公司将向恒瑞医药支付总计1.1亿美元的首付款和近期里程碑,后期其他款项加起来将超过60亿美元。华泰证券研报分析认为,“此次交易可以被认为是恒瑞医药有史以来最为重要的对外授权交易。”

“受国内投融资、商业化前景不明朗等因素影响,目前我国生物创新药产业正处于市场低迷期,生物医药领域的投融资环境明显趋紧。国内市场低迷后,不少创新药企选择了‘出海’寻找商机。”5月22日,全球健康药物研发中心主任、清华大学药学院创始院长丁胜向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记者表示。

随着创新药“出海”案例不断增多,我国创新药出海也呈现出模式多元化的特点。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记者了解到,我国生物创新药“出海”分为三种方式:一是“自主出海”,药企在海外自己开展临床试验,申报上市以及后期的商业化销售;二是“借船出海”,主要包括License-out(企业进行药物早期研发,然后将项目授权给其他药企做后期临床研发和上市销售,按里程碑模式获得各阶段临床成果以及商业化后的一定比例销售分成)、专利授权、本土药企把自己产品的海外或全球权益卖给海外企业,海外企业负责后续工作;三是“联手出海”,即中国药企和海外药企联合开发,分担成本和收益。

创新药企业“出海”模式应如何选择?丁胜进一步解释,“企业‘出海’模式和交易规则的选择,取决于其本身实力和对海外规则的熟悉程度。双方的合作意愿、买方对市场的了解程度等都很重要。对于创新药企来说,国产创新药不局限于中国患者使用,也要拓宽海外市场,进一步实现药品的商业价值,最终惠及更多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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