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1日,王艳丽接待了公安派出所以及街道社区人员的上门探望,她在网上写道:“带了一串香蕉和一箱牛奶,虽然在这三年半的时间里第一次来我家慰问我,我还是被他们的举动破防了,往往一句暖心的话,一些小的举动,我倍感亲切,瞬间觉得世上还是好人多。”
图为王艳丽的微博截图
三年前,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保利三期小区发生一起煤气爆炸事件,导致现场执行任务的振兴公安分局两名民警一死一伤,王艳丽的丈夫锁匠王立军,因在现场协助两名民警开锁,同样遭受爆炸冲击,当场遇难。
近日,“丹东遇难锁匠”一事引起网络热议,相关话题接连登上热搜。锁匠之妻王艳丽希望警方进行赔偿,丹东警方工作人员在接受媒体电话采访时表示,目前无法回应此问题,但不要光听网上的。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王立军的死到底是谁的责任?对此,潮新闻记者分别联系了王艳丽、丹东相关方以及律师等采访。
锁匠王立军
王艳丽说,和王立军相识时,他就是一名锁匠,在丹东市经营一家小锁铺。2007年,王立军通过严格的开锁技能考试,与丹东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签署了一份《丹东市锁具技术开启服务人员治安管理责任状》(以下简称《责任状》),正式成为一名“持证”的市区锁具技术开启服务人员。
王立军的锁具修理服务卡 来源:受访者供图
王丽艳告诉潮新闻记者,自此,王立军收掉了自己的锁铺,手机24小时开机,“电话来了就走。”王丽艳自己也常作为帮手,跟着王立军四处开锁,给他递工具,打下手。
王艳丽说,因为丈夫开锁技术好,经常协助警察处理各种需要开锁的案件。“比如抓人抓赌这种情况,开锁就必须很快速,要不然人可能就跑了。”在王艳丽眼里,丈夫王立军有着一把好手艺,几秒钟就能把门锁打开,“有时候都不通过110打电话,有的民警直接会给我爱人打电话。”
2020年6月19日凌晨4点36分,熟睡中的王立军和王艳丽被丹东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打来的电话叫醒,了解情况后,王立军急忙穿好衣服,整理好开锁工具,和王艳丽一同出门,前往保利三期小区。“走到半路,我爱人让我下车去买点菜,他说开完锁,回头来接我,然后就直接过去了。”
王立军和王艳丽从没想过这一趟开锁会是永别。
王立军之死,谁的责任?
6月19日5时左右,一声巨响划破清晨的宁静,辽宁丹东市振兴区保利三期一户人家,也即王立军开锁的人家,发生煤气爆炸,现场造成3人死亡,4人受伤。
据新黄河报道,事发后,政府出面替居民修缮了房屋,受影响居民获得了每月千余元的住房补贴,牺牲民警被辽宁省公安厅追记个人一等功。公开资料显示,2021年2月,牺牲民警与当时受伤民警获“最美警察特别奖”荣誉称号;同年3月,牺牲民警授予(追授)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个人。
但在王艳丽看来,在这场爆炸中死亡的锁匠王立军却无人记得。“我就觉得特别委屈,我爱人陪着他们这么多年,始终和他们在一起工作,最终就像这个人没存在一样。”王艳丽说,自己想为爱人讨一个说法,还他一个公道。
2020年9月,王艳丽向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请求该局赔偿王立军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一次性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31万余元。2020年11月,王艳丽得到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作出的《(行政)国家赔偿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认为“公安机关违法行使职权造成侵权的事实不成立。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赔偿。”
《决定书》显示,2020年6月19日4时许,丹东市局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王某某报警救助称:其女儿王某将自已反锁在家中,可能有人身危险。振兴分局花园派出所民警接到指令后到达现场,锁匠王立军将房门打开后,因报警人王某某误操作引起煤气爆炸,致王立军死亡。
对于这样的结果,王艳丽不能接受。她认为,王立军是在履行《责任状》、协助公安机关处理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中死亡的,即系“因公死亡”。王艳丽遂向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2021年4月,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王艳丽的赔偿请求。
《责任状》部分内容截图 来源:受访者供图
根据王艳丽提供的一审判决书显示,原被告双方主要围绕王立军协助警方开锁的身份以及警方现场处置程序是否合规等问题进行辩论。原告认为王立军系“因公死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第五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对死者家属负有抚恤补助义务或者应当辅助死者家属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原告认为王立军的死亡与公安机关现场处置不当具有因果关系,被告对王立军的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则称,因报警人王某某误操作引起煤气爆炸,致王立军死亡;民警处置过程依法、规范、科学、得当。被告认为王立军死亡原因是意外的煤气爆炸事件导致的,且王立军是丹东市振兴区亨通修配部的经营者,其身份不属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警务辅助人员的范畴,其提供开锁服务是经营行为。
特殊工种“执行公务”身亡到底能否获赔?
在王立军签署的《责任状》里有这样一句话:“调用时按顺序循环派遣,从业人员必须服从指令,听从指挥,特殊情况因故不能前往必须说明原因。”
就锁匠这份职业,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向潮新闻记者解释:“锁匠与其他工种不同,属于特殊工种,是需要公安备案的,所以我认为锁匠在警方邀请下执行公务期间发生意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
此外,付建表示无论警方是否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也应当承担补偿责任:公民和组织因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王立军作为公民的同时,也依据他签署的《责任状》,在配合和支持警察执行公务,履行义务,此时王立军因公受伤或死亡获得抚恤或者补偿也应是法定权利。”
一审判决后,王艳丽提出上诉。二审期间,王艳丽认为法院没有查明本案事实,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现场处置“科学、规范、得当、合法”,为此她向法院提交了《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申请法院调取“6·19爆炸案事故调查报告”。王艳丽回忆,警方在回答法官问话时承认存在多部门签发的事故调查报告,并承诺庭后一周之内提供,“他们不给,跟他们要就说没有。”时至今日,王艳丽仍未看到这份调查报告。
二审判决书内容截图 来源:受访者供图
2021年8月,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再次驳回了王艳丽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但王艳丽并未放弃。2022年1月,王艳丽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申请书》中特别提到,二审法院在未收到“6·19爆炸案事故调查报告”这一证据之前,就下达二审判决,法院未依职权调取,属程序违法。但2022年7月,王艳丽的再审请求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
如今,王艳丽说,自己不知下一步该如何走,“也没有在等消息等结果,已经都完事了。”
12月12日,潮新闻致电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接线工作人员表示办公室工作人员外出执勤都不在岗,且因电话里无法确认记者的身份,所以电话中不便接待记者采访。
随后,记者联系上事发地花园街道办事处,值班工作人员表示,据其了解锁匠王立军一事当前已经提交到法律程序,正在等待法院这边的一个结果,后续暂时还不清楚。在记者追问是什么法律程序的时候,该工作人员表示,由于不是经办人所以具体情况并不清楚。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接电工作人员接受电话采访时曾表示,目前无法回应此问题,但不要光听网上的。
(来源: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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