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在涉及遗产继承的案件中,其他人以亲子鉴定意见为由要求排除亲子关系的,法院不予支持。亲子关系的认定应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且亲子鉴定的请求主体限于父母。

【争议焦点】

1. 其他人能否以亲子鉴定意见为由排除亲子关系?

2. 亲子关系的认定是否应考虑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裁判意见】

本案中,罗某华(父亲)与罗某(女儿)之间存在合法的父母子女关系,且罗某华已通过公证方式将房屋赠与罗某。罗某源等五人(其他继承人)试图通过亲子鉴定意见排除罗某与罗某华的亲子关系,但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亲子鉴定的请求主体限于父母,其他人无权提出。此外,法院在审理中应考虑亲子鉴定对未成年人心理、身份认同及家庭关系的影响,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因此,罗某源等五人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罗某作为罗某华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诉争房屋的继承权。

【简要分析】

本案明确了亲子关系认定的法律边界。亲子鉴定的请求主体仅限于父母,其他人无权提出,这一规则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亲子关系的随意否定而对其造成心理伤害。同时,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综合考虑未成年人的利益、家庭关系的稳定以及法律的公正性,确保裁判结果既符合法律规定,又体现人文关怀。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编号:2025-07-2-47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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