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冯娜娜】近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指引》)。据介绍,破产重整是化解上市公司风险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途径。2007年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共有100多家上市公司实施完成破产重整。重整完成后,多数公司重获新生,偿债风险明显化解,控制权实现平稳交接,亏损资产得以剥离,实现较好效果。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提出,完善破产重整制度,支持上市公司通过破产重整等方式出清风险。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要大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这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提出了更高要求,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进一步凝聚共识、明确标准、优化机制。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会同证监会,对近年来上市公司重整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了总结、梳理、讨论,就进一步完善和统一规则适用,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相关重要问题取得了共识,形成《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以下简称《座谈会纪要》)。为衔接《座谈会纪要》,证监会配套起草《指引》,对证券监管相关核心事项进行细化明确。

《指引》主要明确以下内容:一是明确职责分工,强化重整涉及证券市场相关事项及信息披露监管。明确证监会依法建立健全与人民法院协作机制,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涉及证券市场相关事项进行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信息披露规则,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自律管理。二是明确破产重整信息披露要求,强化内幕交易防控。上市公司申请或者被申请破产重整的,应当对是否存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涉及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的重大缺陷、资金占用违规担保情况等进行自查并对外披露。三是优化重整计划草案规范要求。对重整转增股份数量、重整投资人获得股份价格进行规制并明确重整投资人股份锁定期限。四是对严格做好债务重组收益确认提出要求。五是强化承诺监管,引导督促履行业绩补偿承诺。强调上市公司前期重大资产重组中涉及的业绩补偿承诺,不得通过重整计划予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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