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8日,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全保卫部原巡视员杨国月受贿一案,对被告人杨国月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至2022年9月,被告人杨国月利用担任农行山东省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青岛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农行安全保卫部负责人、总经理、巡视员等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业务承揽、产品销售、人事录用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相关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86.98万余元。

菏泽中院认为,被告人杨国月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杨国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及孳息,缴纳罚金,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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