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男子离异后,女儿由妻子抚养。不久后,男子突发疾病成了植物人,四个姐姐轮流照顾男子14年,直至男子去世。这时男子的女儿突然现身,在给男子支付了丧葬费后,女儿就把4个姑姑给告了,要求独自继承男子的一套房子和16653元银行存款。法院判了!
(来源: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男子曹某是家里的老幺,上面还有4个姐姐,从小就在父母和姐姐们的疼爱下长大。
后来曹某结婚并育有一女,但是曹某的婚姻并不顺利,最终因与妻子感情不合而离婚。当时年仅9岁的女儿小曹归妻子张某抚养。
可谁能想到,离婚后不久,曹某因突发疾病,竟成了植物人。
当时曹某的父母年事已高,无力照顾他,而请保姆照顾又太贵,所以照顾曹某的重担就落在了他的4个姐姐身上。
从那一天起,4位姐姐开始了长达14年的漫长守护,她们24小时轮流照顾着曹某,就盼着曹某能有朝一日醒来。
每天清晨,姐姐们早早起床,为曹某准备营养流食早餐,小心翼翼地喂他吃下;白天要定时为他翻身、擦拭身体,防止生褥疮;晚上也不敢睡得太沉,时刻要留意曹某的情况。一旦曹某身体出现问题,姐姐们就得带他去医院急诊。
就这样14年如一日,姐姐们付出了无数的心血和汗水,承担了绝大部分的医疗费用和生活支出,直到曹某油尽灯枯离世。
曹某过世时,女儿小曹已经大学毕业,她独自前来并支付了丧葬费和墓地费用。
然而几个姑姑们对小曹十分有意见,因为小曹和张某住得并不远,但几乎没怎么来看望过曹某。
在料理完曹某的事后,小曹便惦记上了曹某的房子以及银行存款16653元,她这次来的目的之一就是要获得这些遗产,但是4个姑姑不同意将曹某的遗产交给小曹。
后小曹便将4个姑姑告上了法院,要求继承曹某的全部遗产。
4位姑姑对此十分恼怒,她们认为小曹未尽过赡养义务,所以没有资格继承遗产。
可小曹却理直气壮地称:
1、曹某也未曾支付过抚养费,那自己凭什么要对他尽赡养义务?
2、我是曹某的第一法定继承人,他生前也没有立遗嘱,那我就有权继承他的遗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第一,小曹有权继承曹某的遗产。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由此可见,小曹是曹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而4位姑姑作为曹某的亲姐姐,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
在第一顺序继承人还在世时,轮不到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小曹主张曹某未尽到抚养义务,所以自己也无需赡养。
但是《民法典》第1067条第1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也就是说,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但是这个继承的权利并不会因为未抚养或者未赡养而丧失。抚养和赡养均是独立的行为,应单独进行评价。
因此,小曹在曹某生前未尽到赡养义务,的确有不妥的地方,但这并不影响她享有继承曹某遗产的权利。
第三,4个姑姑没有法定继承权,但她们仍享有继承曹某遗产的权利。
在曹某成为植物人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是其4位姐姐轮流照顾了14年,这期间她们不仅承担了生活上的照顾,还有长期的医疗费用支出。
由此可见,她们的付出远远超出了普通亲属之间的情分,更多的是源于对家庭的责任和亲情的坚守。
因此,曹某的4位姐姐对曹某尽到了主要的扶养义务,这一点不能无视。
《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综上,法院决定将曹某的遗产平分,由小曹及她的4位姑姑平均分配遗产,即每人能分得20%的遗产。
小曹不服,她认为法院平均分配的方式不合理,于是提起上诉,辩称:
既然自己是曹某的亲生女儿,那应当优先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而法定继承中,自己才是第一顺位继承人。
即便4位姑姑对曹某尽到了主要的扶养义务,那也不应当分到那么多,大头应该由自己继承。
小曹提出,要求分得曹某遗产的全部份额。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小曹当年虽然归母亲张某抚养,但曹某毕竟抚养了小曹9年,可小曹自从跟着张某离开后,一直到其大学毕业,到曹某去世,也未尽过一天的赡养义务。
赡养并不是一定需要给钱才叫赡养,陪伴、照顾同样是赡养行为的一部分。
既然小曹未对曹某尽过赡养义务,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在分配遗产时应当少分或者不分。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小曹的诉请,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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