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2023年,全国总工会调查显示,目前外卖骑手、快递小哥、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人员约有8400万人。“骑手”等新业态从业者权益保护成为社会关注焦点。外卖骑手田先生在出租屋意外死亡,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偿?来看下面这个案例。

周女士和田先生结婚30多年,感情和睦。周女士说,田先生在北京做外送餐员,每月都会往家里寄钱补贴家用。

丈夫突然失联,周女士委托在北京的表哥上门寻找丈夫。万万没想到的是,周女士的表哥带来了噩耗。

在处理丈夫后事时,周女士得知,田先生和平台并未签署劳动合同,平台不承担任何赔偿。在丈夫的手机上,周女士发现了投保记录。投保记录显示,田先生自2022年3月8日起每日通过平台APP投保众包骑手意外险,保险有效期是购买保险当天到次日凌晨1点30分,投保人为平台合作商,被保险人是平台合作商和田先生,受益人为田先生及其法定受益人,中介机构为保险经纪公司,保险费是3元,猝死保险金额是60万元。于是,周女士联系了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外卖骑手分为“专职”和“众包”两种。绝大多数骑手属于“众包”,即兼职,他们以个人方式参与平台配送,按单赚钱、自配保险。

在田先生的保单上有一条特别约定条款,明确约定:“猝死保险金: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身体急性症状发生后即刻或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周女士多次和保险公司协商,保险公司都以免责条款拒绝赔偿。无奈之下,周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60万元的保险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田先生的情况符合理赔条件,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周女士60万元的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金融法院。

随着新业态经济的发展,新业态从业人员数量与日俱增,新业态从业人员普遍面临维权难,保险理赔难的情况。

审理中,法官认为,保单上载明的投保人是平台合作商,而非骑手是不合理的。

保险公司认为,田先生的死亡时间不在保险期内,且死亡时也不曾工作,适用免责条款。

同时,对于免责条款对每个投保人具有告知义务,但保险公司并未履行。北京金融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郭晶

来源: 法治进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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