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转给一女子15000元,欲让对方做自己的女朋友,结果与对方发生2次关系后,对方便频频爽约。男子心生怨恨,多次要求对方退钱,未果后将对方告上法庭。然而对方却辩称涉案15000元是男子强奸自己给自己的补偿。法院怎么判?(来源: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40岁男子王某拿着转给31岁女子梅某的15000元转账凭证,以借款为由将梅某告上法庭,要求梅某还钱。
梅某否认涉案15000元系借款,辩称是王某强奸自己给自己的补偿。
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第17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由于王某并没有提供借据、借条等借款凭证,梅某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王某向梅某转账当天的聊天对话显示:梅某说“我又阳了,嗓子冒烟,咳嗽加重,身上酸疼,头懵疼,一会冷一会热”。
王某说“那就得多休息,你以前太累了,现在给了你一万五压力可以小些了,还有两个信用卡以后慢慢还,说不定人家看你实在还不上又给你减免一大半”“昨天去某某银行把钱还清了吗”。
梅某说“银行确实挺照顾我的,给我的政策也很好,替我减轻了一些压力,机会难得,肯定要弄清”。
王某说“我也照顾你啊,老婆”。
第二天,王某发送给梅某“想你了宝贝,今晚过来跟我约会吧”。
梅某回复“你不知道星期六星期天很忙吗,我还指望这两天挣点钱呢”。王某发送“钱我不是给你了吗,那你下班过来”。
梅某说“我先忙去了”。王某说“我希望你对我好一点,当然我也一样”。
之后,王某多次在微信上约梅某到自己所在地,诸如“给我一句话,晚上来不来,不来我就睡了,要是来我就等你”“我已经洗好了,就等你了,别让我失望”“今晚我等你,听话”等等。
梅某有过应约,也有过表示在忙或者半夜下班时下雨了、在上晚班等等。
后来,王某屡次要求还钱,诸如“你要是这样的话就退钱吧,既然没时间退钱了我也不打扰你了”“如果你再不过来,你就退钱我找别人”。
另外王某庭审中自述,如果梅某当时做自己的女朋友,如今就不用还钱了。并确认曾与梅某发生过2次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王某的自诉,王某所主张其向梅某给付钱款的性质为附义务的赠与。因梅某未按约定持续做女朋友而要求返还,实际是附义务赠与合同因受赠人不履行义务而要求撤销的意思表示。
但王某现所主张事实中,款项的支付能够确认,附加义务的约定却无证据证明。
据此,王某所主张的撤销权之成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判决驳回了王某的全部诉请。
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又提起上诉。王某表示,自己没有侵犯过梅某,事实上自己还报过警,但是梅某每次都逃走,不敢见警察。
梅某知道其在追她,故意说银行一直催她还钱,希望其帮忙,其说过帮梅某还钱梅某要做其女朋友,梅某也答应了;但梅某拿钱后几天就翻脸了,所以梅某是骗子,拿了案涉钱款,就是不当得利等等。
面对王某的上诉,梅某辩称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自己与王某之间存在特殊关系,王某也承认与自己发生过两性关系,案涉钱款非借款,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
自己也确实曾被王某强奸,当时王某跪求自己不要报警,说有老婆有孩子,怕自己报警还守了自己一夜,自己来自农村,法律意识淡薄,怕影响名声,所以未及时报警。
而后王某还多次骚扰自己,还导致自己为了回避其,损失了工资。
二审法院怎么判?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认为,虽然梅某并无确凿证据证明“强奸”的事实,但根据双方在一审中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和双方在一审中的陈述,双方确实曾交往及存在男女朋友关系,王某在二审中自述曾追求梅某,在此情况下,其转给梅某的钱款又未明确约定为借款,故一审认为是赠与更符合当时两人的情况。
王某要求梅某归还借款15000元,一审认为实际系王某要求撤销赠与,因其要求撤销赠与的理由不能成立,故一审驳回其请求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综上,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再次驳回了王某的诉请,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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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注: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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