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6月3日,中电光谷联合控股有限公司发布公告,披露了一项贷款协议的详细信息。

根据公告,于2022年11月3日,咸阳中电光谷(作为贷款人)、咸阳建设(作为借款人)及咸阳投资(作为担保人)订立贷款协议,据此,咸阳中电光谷向咸阳建设提供本金额为人民币2亿元的贷款,自2022年12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为期两年,年化利率7%。

贷款提供予咸阳建设(由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土地开发公司),以开发咸阳生物城园区的项目土地。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深知、尽悉及确信,截至贷款协议日期,咸阳建设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中电光谷及其关连人士的独立第三方;及咸阳投资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中电光谷及其关连人士的独立第三方。贷款乃由集团内部资源拨资。

咸阳中电光谷(作为贷款协议项下贷款人)乃咸阳投资与西部智谷(公司拥有50%的间接附属公司)组成的合资项目公司,旨在根据咸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2年7月与中电光谷订立的合作协议,于咸阳发展主要服务生物医药产业的产业园区。

根据上述合作协议,生物城园区规划面积的前期费用人民币2亿元,将由新项目公司(即咸阳中电光谷)以授出为期两年、年化利率7%的定期贷款方式支付,该等资金将用于包括项目土地开发、相关税费支出及购买公共服务平台设施。

因此,咸阳中电光谷向咸阳建设(由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土地开发公司)授出贷款,以开发生物城园区的项目土地。贷款协议的条款乃经相关订约方公平磋商后厘定,考虑到上述生物城园区的开发背景,年化利率7%不少于当时中国通行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及贷款为期两年与土地开发流程预期所需时间一致。

监于上文所述,董事认为贷款协议的条款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为公平合理,且经相关订约方公平磋商后按正常或更佳商业条款订立,并于集团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订立贷款协议时,相关管理层认为贷款为支付生物城园区前期土地开发,且按产业园开发(本集团的其中一项主要业务)一般及日常业务运作过程而进行,因此中电光谷并未根据上市规则14章适用条文就贷款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刊发公告。

于检讨上市规则适用条文后,中电光谷认为其并未恰当识别贷款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的上市规则的涵义,并于现时采取措施以符合上市规则项下相关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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