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陈彦兵 长沙报道

如何评估收养申请人的收养能力?具体评估哪些指标?如何打分?近日,湖南省民政厅印发《湖南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收养能力评估项目、内容、指标及分值进行了细化。

《实施办法》旨在加强收养登记管理,规范收养评估工作,保障被收养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实施办法,收养评估包括收养能力评估和融合情况评估。收养能力评估内容主要包括:评估收养申请人收养动机、道德品行、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经济及住房条件、婚姻家庭关系、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意见、抚育计划、邻里关系、社区环境情况等。

收养能力评估采用指标打分法,对收养申请人收养能力进行评分。《实施办法》参考国家东部、中部部分省份收养评估合格标准分数,设置了湖南省收养能力评分合格分数线,大于或等于70分为合格。

根据《实施办法》的《收养能力综合评分表》,收养能力评估评估项目、指标及分值如下:

评估人员完成收养申请人的收养能力评估,应当出具是否合格的意见。收养能力评估合格的,民政部门向收养申请人发出《融合通知书》。收养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融合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民政部门办理融合手续,签订《融合期间委托监护协议》。收养能力评估不合格的,民政部门出具《终止收养评估告知书》,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收养申请人。

融合情况评估内容包括:评估收养申请人对被收养人照料养育情况、收养申请人及其家庭共同成员与被收养人相处情况、收养申请人收养意愿、8周岁以上被收养人意愿等。采取实地走访、听取收养关系当事人反馈、邻里访谈等方式进行。收养申请人与被收养人融合的时间不少于30日。

收养评估小组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根据评估情况制作《收养评估报告》,作出评估结论等。《收养评估报告》应当作为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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