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宿迁,货车司机受托将一辆价值225万元的挖掘机从阿克苏运到吐鲁番市,运费1.2万元。因货主拒不支付运费,一气之下,司机将拖挖掘机拉到江苏徐州,后来挖掘机被查封,货车司机又将车主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10万余元。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郭先生是一名大货车司机,2021年12月11日,他在特运通平台上接了一个由某大件运输公司发布的运输业务,要将一辆重57吨、价值225万元的挖掘机从新疆阿克苏运到吐鲁番市托克逊县,整个路程约52公里,运费12000元。

 

接到单子以后,12月14日,郭先生的驾驶员靳某将货物运到了吐鲁番,但却因为疫情原因无法进入矿区。

 

一直到16日,货主艾某才出面向郭先生支付了6000元运费,郭先生非常纳闷,说好的12000,怎么才给了一半的运费?

 

因为对方迟迟不愿支付剩下的运费,六天以后,郭先生便安排靳某把挖掘机开走,跑到了新疆哈密市,和艾某争执了好长一段时间。

 

12月23日,在哈密市司法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两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艾某同意将运费全部交予郭先生,同时赔偿郭先生200元损失费,共计14000元人民币。

 

郭先生也认可这一调解,可没想到调解过后,艾某竟然又反悔了,没有按照调解协议确定的金额向他支付费用。

 

25号的时候,挖掘机卖方公司的工作人员曾联系到郭先生,双方协议将挖掘机卸货到甘肃。

 

郭先生表示可以倒是可以,但需要他们支付自己两次运输货物的运费35000元。

 

该公司表示同意,不过需要郭先生把挖掘机停在甘肃某地,经过他们验收后才能进行支付。

 

吃过在艾某那里的教训,郭先生说什么也不愿意先运货,他知道在两家公司的交易合同中,艾某只支付了30万元的首付款,在尚未付清全部货款之前,挖掘机的所有权是归甲方公司所有,如果艾某连续两期或是超60天没能按时还款,甲方公司就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甲方公司始终不愿先将运费付给自己,郭先生一气之下直接将挖掘机拉回了江苏老家,想着反正着急的不是自己。

 

然而一直到大半年以后,郭先生才得知购买人艾某已经欠货款60万元,剩余未到期货款126万余元,因违约被甲方公司解除了买卖合同。

 

挖掘机的买卖合同出了变故,郭先生担心自己的损失要不回来,于是便将货主告上了宿迁中院,要求其赔偿自己本来确定的1.4万运费、损失费,货物滞留产生的5万元运费,车胎损失费3万元以及留置期间导致的各类损失,其中包括草坪破坏费用等共计10万余元。

 

然而自从哈密之旅后,买方艾某就再也没有出现了,自然也没有出庭递交答辩状。

 

卖方公司对此反应巨大,表示早在2021年底,他们就有联系郭先生告知其愿意承担运费,只是郭先生不愿意将挖掘机停在指定地点,他们认为,郭先生不对挖掘机享有留置权,即便有,也不应将其运输至江苏,恶意扩大损失。

 

但郭先生表示,自己在新疆处理纠纷十几天,但始终没能得到一个结果,他回家也无可厚非,货主应当承担其中产生的所有损失。

 

那么法院如何审理这起案子呢?

 

本案说法

 

1. 《民法典》第836条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450条规定: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哈密司法局出具的调解书仍然有效,货主方应当向郭先生支付协议好的1.4万元运费,然而货主在调解以后仍未履行该协议,且双方未曾对货物留置权进行约定,故郭先生有权享有留置权。然而就善良义务人来说,郭某需要注意到善良注意义务,而不是将货物运输到数千里外的江苏,扩大损失。

 

2.《民法典》第447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综上,法院判决货主支付郭某运费2.9万元,其余损失费用由郭某自行承担,但除此以外,郭某享有挖掘机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9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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