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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败诉一个天大的霸王条款终于现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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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借贷谁还贷”。这句话有错吗?长期以来,这句话在银行的嘴里振振有词,在百姓心目中天经地义。
然而,在房地产交易中,在银行购房合同中,这句话却暗藏了一个天大的猫腻。什么情况?先从一个案例说起。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的柏某、杨某,因为购得烂尾楼,单方中止向银行交房贷,银行将柏某、杨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柏某、杨某归还房贷。
法院最终判决:柏某、杨某不承担偿还责任,先前交付的房贷,在柏某杨某退房的情况下,应予以退还。银行的贷出款项,应向开发商追偿。
那么,法院的判决依据是什么?
《民法典》第563条规定:开发商逾期交房3个月即构成违约,购房者有法定解除合同的权利。
综合这款法规,再来分析“谁借贷谁还贷”这句话:
第一个问题:这个“谁”到底是谁?其实有两个人,一个是开发商,一个是购房者。购房者是出面贷款的签字人,购房者拿到贷款后,又以预付款的名义交给更实际的贷款人开发商。一句话,更实际的贷款者被隐藏在了幕后。
那么,这种神操作的要害之处在哪里?在没有出现烂尾楼的情况下,开发商与购房者都得利,银行也得利。出现烂尾楼之后,做冤大头的是在合同上签字的购房者。
从原则出发,贷款的是两个人,本该谁违约谁承担偿还责任。但是,银行给你来了个霸王条款:无论房屋是否交付,“借款人均需还贷”。这里的借款人是谁?当然是在合同上签字的购房者。
说白了,本该是两个贷款人都有责任。在出现违约的情况下,应该是谁违约谁承担责任。但是,银行通过霸王条款把开发商的责任全部强加在了购房者一方。开发商即便违约也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这个“谁”其实还包含开发商,而不仅仅是购房者。
第二个问题:银行为什么要这样做?
银行贷款是有风险的,所以一般都要抵押和担保。如果直接贷给开发商风险太大。通过霸王条款的神操作,银行把贷款风险转嫁到了购房者的头上。说难听一点,银行是把购房者当成了开发商贷款的担保人和抵押物。如此,一方面是开发商不承担责任,一方面是银行的贷款风险更小。
说白了,这是银行与开发商两个利益集团对购房者的商业算计。
通常情况下,个人向银行贷款,都要抵押和担保,房贷为什么不要?说明有猫腻在其中。
第三个问题:这种神操作的最大问题在哪里?
银行的大额贷款,本来一定必须做好风险把控和评估,也就是要对开发商的资质等进行评估。通过神操作后,银行对开发商的资质等不再进行评估,对贷款的使用也不进行监管,而是把宝全部押在了购房者的身上。因而,加大 了不法开发商投机取巧的可能性。于是,出现烂尾楼的可能也就更大了。
总之,出现烂尾楼,造成银行贷款出现呆债,既有开发商的责任,也有银行的责任。购房者一点责任都没有,却要让购房者承担全部责任,天理何在。
赣榆区法院的判决,终于让神操作露出了原形,也还了购房者的一个公道。
遗憾的是:迟到的正义总是让人欲哭无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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