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来,税收就是一个国家和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维持各个社会机构正常运转的必要保障。税收的第一步则是征税,时至今日,中国古代的征税制度和税收方式对今天的社会发展仍起着重要的影响。在中国古代历史上,“赋”“税”本是不同的被征收的对象,但总体沿用下来名叫“赋税”。

收税有四种方式,一个叫做“租”,也就是田赋,也叫“税”,“税”与“租”相通;

二叫“调”即征调农人或百姓所需之物;

三叫“役”,即徭役、兵役——即用民之力;

四是商税,包含的范围很广,除了农业粮食税之外的各种商品税,比如饭,茶,饭,盐等等。按照被征收的方式和方向分类可以大致地分为四个类别,田税,人丁税,财产税和交易税。

中国可考历史大约是从周朝前后起,因此,最可考最早的税种也是在周朝,自井田制发展以来,税收有了基本的轮廓。

周朝井田制指的是一块土地分为900亩,总体分为九块,中间的一块100亩,周边八块800亩。根据明文法律规定,贵族会把周围的八块田地分给平民耕种,称为“私田”,而这八块地所收获的粮食全归庶民所有,中间的一块地称为公田,公田所产下的粮食和谷物归贵族者所有,但是必须由庶民自行耕种。

据周朝的历史痕迹,庶民必须先干完贵族中间一块田地,才能耕种自己私田,而所谓的私田却并非私有,且在公田服役属于劳役地租,这是田税的最早显示。

这种收田税的方式一直持续到了春秋战国时代末期,而在那时赋税并不低,并不足一家五口日常开销可用,若遇上天灾人祸或疾病丧葬,庶民便入不敷出,这就需要农民继续借款贵族的高利贷,若日后还不上高额贷款,土地就会被贵族统治者兼并。

在秦扫六合一统天下之后沿用的体制是郡县制,也继承了周朝以来的田亩税。除此之外,丁税在秦国时期第一次出现,所谓的丁税是指秦国人在七岁以上都要缴税,成年人更是要用自己的身体为朝廷和各地的贡献徭役。

据数据统计,当时秦朝全国的人口大约有两千万。被抓走、被迫修筑长城,修坟墓和修筑宫殿的人就有三百万。这个数字在当时来看是十分恐怖的,正因如此,繁重的徭役引起了陈胜、吴广起义。

秦代的赋税之苛为他们赢得了“暴秦”一名,法律规定,成年人需服徭役之外,中央政府还发明了上百个收苛捐杂税的方式,而且在秦国灭亡之前,曾经有着十分严明的税收执法项目,比如说,秦始皇派遣官吏专门去民间收税、记账,严格按照人口的多少收取税务费用,这些政策的实施使得中央集权被确立。

百代之制皆行秦法。秦国灭亡之后,汉朝的总体体制也是学习的秦国法律,征收人丁税和田税大多也是以秦国为模板,但是财产税和营业税是当时一个十分有特色的创新点。汉代商业经济并不发达,买卖也没有相对应的凭证,因此,对于普通的商人来讲,财产税是可交可不交或交多交少的灰色地带。

雄才大略的汉武帝发现,商人经商使得国家财税不足,因此,他亲自规定商人和放高利贷者必须将自己财产上报。具体的规定是,有产者每拥有两千钱,政府则要征收120钱的税收钱。

为了确保这一制度能够全面地贯彻实施下去,汉朝的政府还设立了举报制度,举报人如果能够告发偷税漏税者,则能获得原财产人一半的财产。从这个数字可以算出,当时的商业企业的营业税可能只有6%,比起现在来说还是比较低的。

根据这一条文,当时的有产者会根据自己的财产多少定时向官府申报缴税,如果没有人及时缴税,那么官府则会定期派出税官催缴,如有人逃税漏税,税官会根据有产者拖延的情况开出罚单,并要求对方出具相对应的滞纳金。

在汉朝灭亡之后,北魏孝文帝改革加速了北魏整个国家的封建化。在北魏,人人实行均田制,也就是说,接受均田的农民每年必须向国家缴纳定量的田租以及服兵役、被征调等等。隋唐时期依然沿用北魏的均田制,赋税制度趋于完善。

但在唐朝中期,由于军阀割据和土地兼并严重,国家财政出现了严重的赤字。为了解决这一危机,唐代的两税法开始实施,所谓的两税法是指一年分夏、秋两季征税,按田亩缴纳地税,这一转变是我国古代从丁税为主向地税为主转变的开始,是地主土地所有制高度发展的结果。

两税法的实施简化了各种巧立名目的征税项目,保证国家的财政税收,也改变了从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收税制度。就表明唐代农民的人身控制和身上的枷锁被进一步放松,是我国赋税制度的重大改革和进步。

中国古代封建王朝一直进行重农抑商政策,因此到了宋朝中后期,重农抑商政策使国家的财政出现了危机,政府开支急剧增长使得国家财力不足,综合国力无法得到提升,而且在宋朝的末期,北方的游牧民族开始逐渐对宋政权产生了安全威胁为,为了保卫国土和人民,宋朝政府只能扩军备战,可土地收租的方式远远跟不上国家的扩充军需的速度,因此,宋朝政府将目光转向了工商业。

为了征收商业税,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系统的商业税征收制度被宋朝建立。宋朝政府的商业税遍布京畿地区、各个县镇集市等经济发达区域,征税的范围不仅仅包含商品,还有所有的生活物品。除此之外,宋朝政府还放开了对一批商品的管控,比如说盐铁等国家命脉资源亦或是其他的具有成瘾性商品,还允许私人企业的力量进入市场。

总体的方针政策是政府只控制生产,然后给普通的商贩发许可证,市场负责总体的销售,贩运,政府只需最后收税即可,这样一来,国家的财政支出得到极大的补贴。

宋朝时期的商业税十分发达,也继承了唐代中期以来的两税法。在北宋不抑制土地兼并的政策使得整个国家的土地资源非常紧张,有唐代末期之势,一系列危机使得税官逐渐寻求突破之路。

宋朝王安石变法实行贸易法和方田均税法,贸役法依法规定,那些本应去服役的人丁而不去服役者应该缴纳免徭役钱;方田均税法规定,政府机构应该清查每家每户土地,按照土地资产的多少以及所处地理位置的好坏定缴纳赋税的份额。

这个制度使得缴税的名目越来越清晰,农民的压力也随之减少,但最终这两个方式并没有继承下来,只因为触犯了当时北宋大地主阶级的利益,因其反对而被废除。宋朝的税法改革比之前朝更有进步之处,但是在历史的洪流之下,这条变法最终没能成型。但到了明朝,税法改革依然在进行。

在明朝中后期,资本主义商经济萌芽出现,商品经济飞速发展,为了扩充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避免赤字,嘉靖时期,内阁首辅张居正推行新的税法,名为“一条编法”。

这条法律规定,原来庶民所交的各种巧立名目的苛捐杂税都变成一条,也就是说原来的人丁税、田赋税,徭役杂税等等全部折合成银两,按照每家每户的人丁多少以及所拥有田亩的多少来进行征收,换句话说,农民无需向政府纳粮,只需合并成银钱上交即可。

所谓的一条编法来自唐宋时期的两税法,这样的税收方式让各种苛捐杂税合多为一,这是中国封建社会税收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也是简化税制的重要手段。张居正之所以这样设置,是因为明代中期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促使社会经济开始蓬勃发展,农粮变成银钱上交适应了农产品商品化的趋势,还能刺激社会上商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能抑制权贵豪强的势力,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提升。

银两收税之法不仅在明代使用,也影响了后期清朝前期的摊丁入亩政策。在清军入关之后,中原大地的农民负担实在太过沉重,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康熙帝曾经规定:人丁永不加赋。

换句话说,在清朝时期,人头税的彻底被废除,这标志着国家税收不再以人口为主要标准,也表明了国家对人民的人身控制的相对放松,极大地减少了地、少地的农民负担。

也正是因为这样政策,清朝时期的中国大地上的人口迎来了大爆发,社会生产力极大地提高。但是在晚清时期,由于内忧外患,这一政策却没有被好好利用起来,清政府没有寻求突破变法之路,反而固步自封,所以清政权仍然受制于工业革命的坚船利炮,也被关在了资本主义工业化的大门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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