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网购已成为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给消费者购物提供了很大便利,而商家为吸引顾客关注,开始在产品宣传上做文章。例如,“某某明星同款”“某某节目同款”,希望借助其知名度为自身商品获取流量。近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某传媒公司为涉案作品《妻子的浪漫旅行》节目的著作权人,该档节目在播出后具有较高的热度和知名度,而被告某贸易公司在未取得原告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在自身经营的网购店铺中用“丝巾女百搭妻子的浪漫旅行章子怡同款披肩夏季薄款沙滩巾围巾”作为一款商品链接的标题。

并且在商品的图片展示区中有两张图片与涉案作品《妻子的浪漫旅行》第二季中的主要画面相同。

原告认为:

被告擅自在其经营的涉案店铺中使用《妻子的浪漫旅行》的作品截图,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其行为构成对原告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另外,被告擅自将“妻子的浪漫旅行”作为其商品名称进行使用,会误导相关公众认为其销售的商品与《妻子的浪漫旅行》存在某种关联,从而为被告自身谋取了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并且被告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被告辩称:

被告在其涉案店铺中销售的涉案商品销量很低、获利很少,而且消费者购买某某同款也仅仅是因为喜欢链接中的穿搭。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以下二个方面:

1、使用节目的截图是否侵害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本案涉案作品节目《妻子的浪漫旅行》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视听作品。视听作品实际上是单帧静态画面的集合,其中每一帧画面都可以被理解为作品的组成部分。因此,对于视听作品的著作权法保护应当及于每一帧画面,而不应当孤立地看待视听作品的截图

本案中,被告在未取得原告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店铺商品链接的展示页面使用了案涉作品的两张截图,同样也属于对视听作品本身的利用,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与地点获得该作品,属于侵害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2、在商品链接上使用“明星同款”的表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妻子的浪漫旅行》作为原告某传媒公司的综艺节目,属于在市场中流通的文化产品,其本身具有商业价值,可以作为商品进行保护,且该节目曾在多家网络平台播出,其播放量较高,在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妻子的浪漫旅行”已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可以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

被告在其经营的天猫店铺的链接名称中使用“妻子的浪漫旅行章子怡同款”的表述,是在指示其销售的产品与涉案作品存在关联,欲增加其商品的关注度、搜索量,从而达到提高销量的结果。被告的此种使用方式,将可能导致公众误认其销售的产品与案涉作品的制作方即原告之间存在特定关联。原告在案涉综艺节目的制作、宣传上投入大量的资源,形成了一定的知名度和竞争利益,他人随意使用使用节目名称进行相关商品的宣传、推广,实质是利用他人资源和竞争优势攫取不正当商业利益,是以自由之名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之事,亦有损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对该行为不应予以正面评价,应当对其予以规制。

判决:

被告某贸易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某传媒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合计10000元。

潇湘晨报综合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长沙开福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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