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晚,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组进行了本赛季第九期裁判评议工作,并于29日下午公布了具体结果。根据近期各俱乐部的申诉意见,本期共评议了11个判例,分别来自中超联赛、中乙联赛、女甲联赛以及中国足协杯赛。评议组认定其中有3起裁判错漏判。涉及中超联赛第13轮北京国安客战青岛海牛队的两次争议判罚,均被认定为正确判罚。

本期评议会仍采用视频会议形式,邀请中国足协纪检人员、权威媒体代表列席旁听会议,采用评议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单独发表意见相结合的形式,得出评议结论如下:

判例一:中超联赛第13轮,青岛海牛VS北京国安,比赛第72分钟,青岛海牛11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争抢头球并取得进球,争抢头球时与北京国安5号队员有接触。裁判员临场判罚进球有效,VAR未介入。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青岛海牛11号起跳动作是自主完成的,并未借助手臂下压等动作来协助自身起跳或压制限制对方做出争抢动作,随后其手臂及身体与对方5号的接触属于双方争抢后的自然情况,不应视为犯规,裁判员临场做出的进球有效的决定正确。

判例二:中超联赛第13轮,青岛海牛VS北京国安,比赛第87分钟,北京国安29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争抢位置时与青岛海牛防守队员发生身体接触,随后北京国安29号倒地。裁判员临场未判罚犯规,VAR未介入。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北京国安29号在争抢位置时造成了与对方的接触,青岛海牛队员无明显的推搡或其他犯规动作,双方的接触属于正常范畴,不犯规。裁判员临场未判罚犯规的决定正确。

判例三:中超联赛第13轮,南通支云VS沧州雄狮,比赛第90+3分钟,南通支云9号队员在进攻争抢空中球时疑似与沧州雄狮14号守门员有身体接触,随后南通支云进球,裁判员临场判罚进球有效,VAR未介入。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沧州雄狮14号守门员在已经完全用手控制球的情况下,南通支云9号在空中与其腿部发生接触,造成其失去重心,失衡落地后失去对球的控制,应判进攻方南通支云9号犯规在先,进球无效。裁判员做出的进球有效的决定错误,VAR未介入错误。

判例四:中国足协杯第3轮,大连鲲城VS云南玉昆,比赛第36分钟,大连鲲城17号队员在本方罚球区附近对云南玉昆14号队员犯规,裁判员判罚直接任意球,在与助理裁判员和第四官员沟通后,向大连鲲城17号出示红牌罚令出场。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犯规的发生地点在罚球区外,裁判员判罚直接任意球正确。同时,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根据云南玉昆14号进攻得球时的位置、方向及控球情形来看,如果大连鲲城17号不实施犯规,周边的防守队员也无法及时形成有效防守。该犯规符合破坏对方明显的进球得分机会的认定标准。裁判员判罚直接任意球并向大连鲲城17号出示红牌罚令出场的决定正确。

判例五:女甲联赛第8轮,辽宁沈北禾丰VS河北君乐宝,比赛第6分钟,河北君乐宝10号队员带球进攻中远射,辽宁沈北禾丰守门员在罚球区外用手拦截该球。裁判员未判罚犯规。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辽宁沈北禾丰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外通过手球犯规破坏了对方的进球,应判罚手球犯规、直接任意球,并出示红牌罚令出场。裁判员临场决定错误,漏判直接任意球,漏判红牌。

判例六:中乙联赛第9轮,海门珂缔缘VS北京理工,比赛第22分钟,北京理工1号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外触球,裁判员临场未判罚手球犯规。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从现有视频上看,北京理工1号守门员在试图踢球未果后,手臂在罚球区外与球有接触,但其手臂位置属于该动作之下的合理位置,接触了近距离来球,不应视为手球犯规。裁判员临场未判罚手球犯规的决定正确。

判例七:中乙联赛第9轮,海门珂缔缘VS北京理工,比赛第90+4分钟,海门珂缔缘9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倒地,裁判员临场未判罚犯规。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该判例来自球队提出的申诉,但视频无法看到双方队员是否接触及接触的具体情况,裁判员临场未判罚犯规的决定应予支持。

判例八:中乙联赛第9轮,海门珂缔缘VS北京理工,比赛第90+7分钟,海门珂缔缘45号队员和60号队员先后在对方罚球区内倒地,裁判员临场均未判罚犯规。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造成海门珂缔缘45号倒地的争抢是双方在接近同等机会下的正常争抢动作,之后海门珂缔缘60号带球进入对方罚球区,北京理工22号的铲球防守动作清晰触到了球,并且无其他犯规情况。两次进攻队员的倒地,防守队员均不犯规。裁判员临场决定正确。

判例九:中乙联赛第9轮,廊坊荣耀之城VS日照宇启,比赛第42分钟,日照宇启在前场左路踢任意球,双方在罚球区内争抢。球出球门线后,裁判员出示红牌将日照宇启5号队员罚令出场。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日照宇启5号在无球状态下,挥手击打对方头颈部,虽然视频不能清晰展示具体的接触情况,但应视为暴力行为。裁判员临场出示红牌的决定正确。

判例十:中乙联赛第9轮,广西蓝航VS赣州瑞狮,比赛第68分钟,赣州瑞狮35号队员在中场边线附近区域犯规,裁判员临场判罚其犯规并出示红牌将其罚令出场。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赣州瑞狮35号的铲球动作属于草率的犯规,未达到鲁莽犯规(黄牌)或者严重犯规(红牌)的程度,但随后起身时抬腿的动作,除摆脱对方身体以外,也带有附加的挑衅成分,应以非体育行为对赣州瑞狮35号出示黄牌警告。裁判员临场出示红牌的决定错误。

判例十一:中乙联赛第9轮,广西蓝航VS赣州瑞狮,比赛第72分钟,赣州瑞狮54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与广西蓝航41号守门员发生身体接触,双方倒地,裁判员临场未判罚犯规。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广西蓝航41号守门员出击后已经停下准备接球,赣州瑞狮54号抢先顶到球,之后双方正常身体接触。广西蓝航41号守门员手臂与对方的接触也不属于击打犯规。裁判员临场未判罚犯规的决定正确。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肖赧

编辑/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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